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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断尾货,仅余几十套!《中华大典·法律典:诉讼法分典》全2册,16开精装,繁体竖排。系统整理了上起西周、下至晚清的法律文献史料,全面呈现了中国古代几千年的诉讼法发展脉络。

全书精选典籍,文物,文书三大类资料。典籍包括经、史、子、集,以及各朝法典、刊印成册的公文和判牍;文物包括涉及诉讼程序的甲骨文、青铜铭文、简牍文字、碑刻等;诉讼文书包括起诉状、答辩状、判决书、契约、文告、传票、拘票、勘验录等。为广大读者提供参考。无论是研究学者、法律从业者,还是历史爱好者,本书都是不可多得的宝贵资料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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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理由

16开精装,巴蜀书社出版

《中华大典·法律典》一经面世,便受到法律界、出版界等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

由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朱勇、郭成伟主编

全书以诉讼法的内容为经,以史料的文献性质为纬编排史料

典籍、文物、文书三大板块,构筑古代诉讼的立体图景。从经史子集到法典公文,从甲骨文、青铜铭文到简牍碑刻,再到详尽的诉讼文书,每一页都是历史的见证,每一字都蕴含着古人的法律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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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2D*** 2024/9/12 18:03:12
    20011年7月1版1印。
  • 787*** 2024/9/2 9: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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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说明

诉讼制度是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

中国古代没有独立的诉讼法典,涉及司法体制、诉讼程序的规定,多包容在刑法、行政法及其他相关法规中。另外,通过长期的司法实践,在基层司法机构形成丰富的司法惯例。基于国家制定法和司法惯例,中国古代形成较为详备、并具有自身特征的诉讼制度。

中国古代诉讼制度具有鲜明的理性色彩。在司法体制的设置方面,既有中央司法机构,又有不同层级的地方司法机构。适应集权化统治方式和人力、物力资源合理配置的需要,中央司法机构实行专门机构、专门职掌的体制,而在地方,则实行行政、司法在机构和职能两方面高度合一的体制。此外,针对特别事项或特别目的,设立特别司法机构和临时司法机构。通过这种不同层级、不同类型的司法建制,实现完整的国家司法权。

在起诉方面,既有按普通程序的区域管辖,由当事人向居住地管辖机构提起诉讼,又有登闻鼓、邀车驾等直诉方式,作为对普通管辖的救济和补充。

中国古代法律特别注重司法官的职责。司法官审断案件出现差错,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司法官在审断案件方面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而言,这一制度,在世界范围所有具有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中,表现出其突出的理性价值。在中国古代,司法官错审、错判案件,分别故意,过失以及加重处罚或减轻处罚,由司法官承担不同的刑事责任。唐朝法律规定,司法官故意错判案件,无论是故意加重(人罪),还是故意减轻(出罪),均以相差的罪与刑处罚该司法官。司法官因过失导致错判案件,则分别过失加重、过失减轻而给予司法官不同处罚。因过失而加重对被告的定罪量刑,因其后果较为严重,故司法官须承担较重的刑事责任,法律规定,对司法官减所定罪三等处罚。因过失而减轻对被告的定罪量刑,其后果相对较轻,故司法官承担相对较轻的刑事责任。法律规定,对司法官减所定罪五等处罚。宋明清各朝有相应规定。中国古代关于「出人人」的制度,既加强了司法官依法审断案件的职责,也区别了不同的法律后果,给予错判司法官轻重不等的处罚。

从诉讼程序上严格各类刑事案件的审批及相应刑罚的执行,体现了中国传统法律「明德慎罚」的统治方略。法律规定,五刑之中,除了最轻的答、杖刑由州、县司法机构定罪、执行外,所有其他刑罚,包括徒刑、流刑、死刑,均须报经上机司法机构定罪、执行。其中,徒刑案件由一省最高长官审批,流刑案件的终审判决则由中央司法机构做出。而对于死刑案件尤为重视,所有死刑案件必须经各级司法机构逐层审判,最后由皇帝本人代表最高审级,做出生效判决。唐朝确定死刑案件「三覆奏」、「五覆奏」制度,要求死刑案件必须经过皇帝本人三次或五次批准,方许执行。明清两朝,则确定对于一般死刑案件,实行「九卿会审」制,在专门司法机构做出死刑判决的初步意见后,由朝廷各相关部门会同审理,各自提出自己的意见,最后再由皇帝本人做出生效判决。这一体制,虽有程序复杂,非司法部门干预审判等消极因素,但也反映出中国古代法律在诉讼程序上对案件审理的重视,尤其是对生命的极端重视。

古代文献汗牛充栋。但关于诉讼法的直接史料却极少独立成书。涉及诉讼制度的史料一般多散见于各种文物、典籍、文书中。本书编纂之初,《中华大典·法律典》总主编张晋藩教授即提出,编纂《诉讼法分典》,在史料的选取上,倡导「竭泽而渔」的原则,将中国古代文献中所有涉及诉讼法的文献、文物、文书等,择其具有权威性、代表性的内容,尽可能全的收集入典。我们在收集《诉讼法分典》史料的过程中,基本遵循了这一原则,凡是涉及诉讼法,包括司法机构、诉讼程序、诉讼文书等内容的典籍史料,均有选择地收集。

本书所选资料,主要分三大类,典籍,文物,文书。中国古代各种典籍,包括经、史、子、集,以及各朝法典、刊印成册的公文和判牍,成为本书最主要的史料来源。各类文物,包括甲骨文、青铜铭文、简牍文字、碑刻等,其中涉及诉讼程序的史料,也属收集范围。典籍、文物之外,本书收集了相当数量的诉讼文书。包括起诉状、答辩状、判决书、契约、文告、传票、拘票、勘验录等。

按照《中华大典》的统一格式,本书以经、纬目编排史料。经目的设置,以诉讼法的内容为基准。本书在经目的设置方面,采用现代法律理论的分类方法,对古代诉讼法史料作了分类编排。共分五大类:综论,司法机构,起诉,审判,执行。《综论总部》收集关于诉讼理论、诉讼原则的史料,分作三部分:公正审判,严格程序,执法原情。《司法机构总部》收集关于司法机构的设置、几迁、职掌、司法官责任等方面的史料,分作三部分:中央司法机构,地方司法机构,特别司法机构。《起诉总部》收集诉讼程序中从立案到起诉的所有史料,分作四部分:勘验,缉捕,起诉,调处。《审判部》收集诉讼程序中审理、判决的相关史料,分作四部分:刑讯,审判,复核,监察。《执行总部》收集诉讼程序中判决之后的相关史料,包括四部分:五刑,其他刑,监狱,恤因。

纬目设置,按照《中华大典》的统一规定,以史料的文献性质为基准。本书纬目的设置,主要包括“论说,综述,纪事,杂绿,图表等。所有史料,均在纬目上展开。

本书关于史料的编排顺序,采用年代与文献双重标准。全书在整体上以历史朝代的先后为顺序。

所有文献,均以其成书年代为基准。文献中的类书,则按其实际描述的事实发生年代为基准。在同一朝代之内,以文献的性质编排。本书对文献的性质分作三类:正史,法典,其他。

中国古代文献浩如烟海。编者闻见所囿,本书篇幅所限,在资料收集和取舍方面,不免有诸多疏漏。古代行政、司法合一,在法典编纂方面,实体与程序不分。本书以现代诉讼法理论将古代诉讼史料重新分类,也难免削足适履之过。各种不足,敬请读者鉴别。

《中华大典·法律典·诉讼法分典》编委会一九九九年六月

主编简介

朱勇,1955年出生,安徽无为人,法学博士,教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1974年5月至1978年1月插队于安徽蜀山园林场。1978年2月至1987年7月就读于安徽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先后师从陈盛清教授、张晋藩教授。1987年7月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长期从事中国法制史专业的人才培养与学术研究。自1997年开始招收培养博士研究生,至今招收、培养80多名中国法制史专业博士生。兼任中国法学会法治文化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律史学会中国法制史专业研究会会长,教育部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中华司法文明研究创新团队”首席科学家。

郭成伟,(1946年3月-2023年8月10日),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先后任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处处长,中国管理科学院台湾法律研究所副所长、中国法律史学会中国法制史专业委员会副会长,《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指南(第六版)》法制史编写人,多次参与同等学力全国统考命题。郭教授在法硕《中国法制史》辅导领域享有很高声誉,教学经验丰富,能精准地把握中国法制史命题的规律,深受广大考生的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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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详情

《法律典.诉讼法分典-中华大典-(全二册)》
作者:朱勇,郭成伟 主编
出版社:巴蜀书社
ISBN:9787807527886
出版时间:2011/7/1
开本:16开
页数:1466
定价:620

目录:

综论总部

公正审判部

综述

纪事

严格程序部

论说

综述

纪事

执法原情部

综述

纪事

司法机构总部

中央司法机构部

综述

纪事

地方司法机构部

综述

纪事

特别司法机构部

综述

纪事

起诉总部

勘验部

综述

纪事

缉捕部

综述

纪事

起诉部

综述

纪事

调处部

综述

纪事

审判总部

刑讯部

综述

纪事

审判部

论说

综述

纪事

复核部

论说

综述

纪事

监察部

综述

纪事

执行总部

五刑部

论说

综述

纪事

其它刑部

综述

纪事

监狱部

论说

综述

纪事

恤囚部

综述

纪事

引用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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