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会典·康熙朝》全四册,16开精装,繁体横排。收入清初康熙一朝国家典章制度的方方面面,展现了清代典例法律体系的概貌,是研究清史和中国法制史的上佳读物。
康熙会典创修于康熙二十三年(1684),成书于二十九年(1690),由大学士伊桑阿、王熙任总裁,载祟德元年(1636)至康熙二十五年(1686)中央五十个文武衙门现行的典章制度。
本书由中国社科院杨一凡和宋北平先生主编,以康熙《会典》内府刻本为底本进行整理,对了解与研究清代制度史和中国法制史具有重要文献价值。
★16开精装,凤凰出版社出版
★《大清会典》是清朝官修典章制度的汇编,详细地纂辑了清王朝中央文武衙门的编制、职掌、官员品级、统属关系以及各项办事制度,是当时国家机构及其职官处理公务的法律依据,也是中国历史上*完备的法典
★《康熙会典》是清入关后正式颁行的第一部会典。由大学士伊桑阿、王熙任总裁,共162卷
★《康熙会典》以职官为纲,分别记其职司、设置、品级、规章、掌故等,是了解清代行政组织、政治法规、典章制度的重要资料
《大清会典》是清朝官修典章制度的汇编,详细地纂辑了清王朝中央文武衙门的编制、职掌、官员品级、统属关系以及各项办事制度,是当时国家机构及其职官处理公务的法律依据,也是中国历史上最完备的具有“大经大法”性质的法典。
《大清会典》于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朝凡五修,故又总称其为“五朝会典”。
《会典》名之为“典”,源于先秦时期的《周礼》。《周礼》又名《周官》,专载西周设官分职制度,采用“六卿分职,各率其属”(康熙《会典》书首御制序)编纂体例。沿及唐、宋、元,仿为《唐六典》,辑为诸《会要》,修成《经世大典》。明初参照《唐六典》,颁《诸司职掌》,其后因之,编纂《明会典》。以“会典”命名始于明代。清朝承之,继有《大清会典》之编,而“会典事例、则例”另成专书,则是清代的独创。
康熙《会典》是清朝编纂的首部会典。康熙二十三年(一六八四)五月,康熙皇帝鉴于“条例、事宜多散见于卷牍,在百司既艰于考衷,而兆姓亦无由通晓”(康熙《会典》书首《皇帝敕谕内阁》),敕命纂修《会典》。二十九年(一六九〇)成书,共一百六十二卷,载祟德元年(一六三六)至康熙二十五年(一六八六)中央五十个文武衙门现行的典章制度,康熙二十六年(一六八七)孝庄文皇后丧礼以特例附载“礼部”。此书仿明万历重修《会典》体例,以官统事,以事隶官,典例合一;“因事分类,因类分年,每一事例,略叙数语,以见大竟”(雍正《会典》书首《凡例》)。
《康熙会典》是清代五部会典之一,是清代行政法典,一朝制度性法规的主要依据。创修于康熙二十三年(1684),告成于二十九年,由大学士伊桑阿、王熙任总裁。起崇德元年,迄康熙二十五年。全书共162卷。该书由中国社科院杨一凡和宋北平先生进行整理。对研究清代制度史和中国法制史具有重要价值。
纂修者介绍
伊桑阿(1638-1703)清初大臣。姓伊尔根觉罗氏,满洲正黄旗人。顺治九年进士,授礼部主事,累擢内阁学士。康熙十四年(1675),迁礼部侍郎,擢工部尚书、户部尚书。时三藩叛乱,因吴三桂踞湖南,命他先后赴江南和茶陵督治战舰,为平叛作准备。后俄罗斯犯边,又奉往宁古塔造船。历兵、礼二部尚书。二十七年,拜文华殿大学士兼吏部尚书。充三朝国史总裁,《平定朔漠方略》总裁。黄河决,又奉令勘视河工。因淮扬水灾,疏请蠲免次年田赋。入阁十五。康熙四十二年卒。
主编介绍
杨一凡(1944年4月-),陕西富平人。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法学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律史学会会长。已出版独著、合著和主编的科研成果40余种。主要著作有《明初重典考》《明大诰研究》《洪武法律典籍考证》《明代法制考》等。主编有《中国法制史考证》(15册)、《中国法制史考证续编》(12册)及十多部大型古代法律艾献整理成果。近年来,其学术成果获十余项国家和省部级奖。
宋北平,1963年生,湖南邵阳人,法学博士,律师;现为北京政法职业学院法律语言应用研究所所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语言研究所兼职研究员,中国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专家委员会秘书长,中国行为法学会法律语言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天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用语规范化咨询专家。多次应邀出席国际法律语言研究学术会议和全国人大法工委立法工作会议,审校了多部法律草案和北京等地方性法规草案,出版了我国第一部《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
《大清会典·康熙朝(全四册)》
作者:杨一凡、宋北平 主编,(清)伊桑阿等 纂,关志国、刘宸缨 校点
出版社:凤凰出版社
ISBN:9787550625082
出版时间:2016/12/1
开本:16开
页数:2024
定价:480
目录:
卷之一
宗人府
卷之二
内阁
卷之三
吏部
文选清吏司
官制一
京官
卷之四
官制二
盛京官
卷之五
官制三
外官
卷之六
品级
卷之七
满缺陞补除授
蒙古缺陞补除授
汉军缺陞补除授
满洲蒙古汉军通例
卷之八
汉缺选法
汉缺推陞
汉缺候补
卷之九
考选
圣贤後裔
保举
委署题补
改调
还职
领凭赴任
回避
给假
卷之十
考功清吏司
考满
朝觐考察
京官考察
京官甄别
考察通例
卷之十一
致仕
告病
钦件部件限期
离任交代
开复抵销
揭报题参
纠劾条奏
呈辨冤抑
卷之十二
卷之十三
卷之十四
卷之十五
卷之十六
卷之十七
卷之十八
卷之十九
卷之二十
卷之二十一
卷之二十二
卷之二十三
卷之二十四
卷之二十五
卷之二十六
卷之二十七
卷之二十八
卷之二十九
卷之三十
卷之三十一
卷之三十二
卷之三十三
卷之三十四
卷之三十五
卷之三十六
卷之三十七
卷之三十八
卷之三十九
卷之四十
卷之四十一
卷之四十二
卷之四十三
卷之四十四
卷之四十五
卷之四十六
卷之四十七
卷之四十八
卷之四十九
卷之五十
卷之五十一
卷之五十二
卷之五十三
卷之五十四
卷之五十五
卷之五十六
卷之五十七
卷之五十八
卷之五十九
卷之六十
卷之六十一
卷之六十二
卷之六十三
卷之六十四
卷之六十五
卷之六十六
卷之六十七
卷之六十八
卷之六十九
卷之七十
卷之七十一
卷之七十二
卷之七十三
卷之七十四
卷之七十五
卷之七十六
卷之七十七
卷之七十八
卷之七十九
卷之八十
卷之八十一
卷之八十二
卷之八十三
卷之八十四
卷之八十五
卷之八十六
卷之八十七
卷之八十八
卷之八十九
卷之九十
卷之九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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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之一百
卷之一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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