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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律文库”7种(8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翻译出版,所选书目均以能够体现美国法律教育的基本模式以及法学理论研究的高水平为标准,有《择案而审—美国最高院案件受理议程表的形成》《迈向女性主义的国家理论》《美国律师》《家庭法》《刑事诉讼法》等,既包括经典法学教科书,也包括优秀法学专著,深具专业性与资料性,为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法治体系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借鉴。定价321元,现团购价65元包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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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理由

32开、16开平装,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美国法律文库”是“中美元首法治计划”(PresidentialRule of Law Inmative)项目之一,该项目计划翻译百余种图书,全面介绍美国高水平的法学著作,是中国法律图书引进项目
本次团购包含《择案而审—美国最高院案件受理议程表的形成》《美国律师》《博弈论导引及其应用》《迈向女性主义的国家理论》《合同法与道德》《家庭法》《刑事诉讼法》(套装上下册)7种共8册
其中《择案而审—美国最高院案件受理议程表的形成》荣获第21届托马斯·J·威尔逊奖
体现了美国法律教育的基本模式以及法学理论研究的水平,深具专业性与资料性

一脉相承:中华历代文化鉴赏
洞明世事,从读书开始
钟灵毓秀之地:各省文化大赏
隽永的精神家园:中华艺术盛景
探索东方奇幻世界:神、鬼、人

编辑推荐

  “美国法律文库”系根据江泽民在1997年10月访美期间与美国总统克林顿达成的“中美元首法治计划”(PresidentialRule0fLawInitiative),由美国新闻署策划主办、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翻译出版的一大型法律图书翻译项目。“文库”所选书目均以能够体现美国法律教育的基本模式以及法学理论研究的高水平为标准,计划书目约上百种,既包括经典法学教科书,也包括经典法学专著。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相信“文库”的出版不仅有助于促进中美文化交流,亦将为建立和完善中国的法治体系提供重要的理论借鉴。

《择案而审—美国最高院案件受理议程表的形成》
  本书提出的决策模型(decision-making model)在解释大法官行为/司法行为(judicial behavior)方面,要比标准模型(standard model)更具说服力。联邦法院在每年向其提交的近5000宗案件中,仅许可对不到5%的案件进行复审。因此,该院是如何设定议程表的,这一问题也许与它是如何决定案件的同样重要。
  作者H.W.佩里掌握了难得的一手信息,来观察联邦法院的内部工作过程,揭示了未曾披露的该院设定议程表的政策、程序和优先考虑的因素。他采访了5位大法官,并将采访获得的洞见串联起来,用浅显易懂的散文体语言为我们传达了丰富的最新信息。为了本项研究,佩里还采访了4位联邦总检察长、数位检察官和7位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的法官,以及64位前联邦法院的大法官助理。这些大法官和法官助理都对佩里的问题坦诚相告,而佩里也针对他们的回答进行了精致的分析,这构成了《择案而审》的主要内容。作者揭开了联邦法院的神秘面纱,将它鲜活的一面展现给普通读者、政治学家和法律界的各位人士,不仅为我们带来了在过去不曾披露的联邦法院运作流程的大量信息,而且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审视该种组织的新路径。

读者评价
  这本著作棒极了!文风典雅,语言优美,基本没有使用专业术语……它的读者群将是十分巨大的……很显然,致力于法院制度研究的政治学家将发现该书的重要价值……律师和其他法律界人士也会对它产生浓厚兴趣……大法官助理和大法官们对本书作者佩里先生开诚布公,提出了许多真知灼见,而佩里也对这些见解作出了精致且独到的回应,法律界人士理当对此予以关注……该书的研究对象是我们政治体系中相对神秘的组织,但其可读性和洞察力都让我相信,它将会吸引大量读者……该书卓尔不群、表达精湛的分析是对政治学和法学文献的重要贡献,其实质内容将有效地帮助我们理解美国最高法院择案而审的不同方式,其优雅的文风将使每一位读者都会为其每一页的精彩而欣然不已,不忍释卷。
  ——罗特格斯大学弥尔顿·瞿伊曼(Milton Heumann,Rutgers University)

《美国律师》
  本书详细地描述了美国律师业在过去的100多年里,通过构建职业门槛以控制新加入者的数量和质量来实现职业化的努力。作者对执业限制措施的兴起与衰落、律师创造法律服务的需求,以及律师业寻求自我管理排斥外部控制的努力作了详尽描述,并用律师收入和地位的统计数据说明了律师们的努力的成功。还分析了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美国律师业发生的转型,并对美国律师业的现状和未来提出了若干批判性的见解。

读者评价
  本书资料详尽、信息丰富……有引人深思的分析……或许最有力度的……是理查德·埃贝尔基于对美国律师业过去和现状的深入分析、对未来提出的富有洞察力的见解。仅凭这一点,《美国律师》就非常值得阅读。
  ——《美国律师协会杂志》(ABA Journal)
  自1954年布劳斯坦和波特的著作问世以来,《美国律师》是对美国法律职业描述zui详尽的一本书,这也是一本极为有用的汇编,汇集了历史上和当前学界对律师这一职业的研究。没有一个学者能像埃贝尔这样熟练地运用这些资料。
  ——罗伯特·W·戈登,耶鲁大学法学院(Robeut W.Gordon,Law School of Yale University)

  作者理查德·L·埃贝尔 (Richard L.Abel) ,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UCLA)的法学教授。生于1941年,1962年获哈佛大学文学士学位(B.A.)。1965年他获哥伦比亚大学法学士学位(LL.B.)后,曾在密西西比州民权保护律师委员会工作,1969年开始在耶鲁大学法学院任教,1971-1972年任职于纽黑文法律援助协会,1974年在伦敦大学亚洲和非洲研究学院获得哲学博士学位(Ph.D.),此后一直任职于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法学院。主要著作有《非形式正义的政治》(论文集)(The Politics of Informal Justice,1982);《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法律职业》(The Legal Profession in England and Wales,1988);《社会中的律师》(31卷)(Lawyers in Society,1989-1989);《政治的特殊方式:反种族隔离抗争中的法律1980-1994》(Politics by Other Means: Law in the Struggle against Apartheid,1980-1994,1995);《律师:一种批判解读》(Lawyers;A Critical Reader,1997);《言论尊重与尊重言论》(Speaking Respect,Respecting Speech,1998);《市场与国家之间的英国律师:职业主义的政治》(English Lawyers between Market and State:The Politics of Professionalism,2003)。

《博弈论导引及其应用》
  本书全面系统地介绍了博弈论的定义、分类及其应用等知识,通过用大量实例和图表来进行论证。书中没有用到高等数学,只需要低年级本科生的数学知识就可以理解。此外,本书绕开了博弈论中复杂的证明,只从处理很多特定问题得出一般性结论。本书适合高年级本科生或者低年级研究生使用,他们所学的课程中已经包含了博弈论的经济学应用。

《迈向女性主义的国家理论》
  本书是凯瑟琳•麦金农从女性的观点对政治、性以及法律的强有力分析。以对马克思主义和女性主义的讨论作为出发点,麦金农发展了个聚焦于性别从属问题的社会性别理论,并把它应用于国家。其成果是一个很有见地且引人注目的不平等批判,并为社会变革提供了转型期的远景目标。书中分析了社会权力如何塑造我们的认知方式,以及我们的认知方式又是如何形塑社会权力中男女的不平等。在zui广泛的意义上,本书探讨了在智识和政治的关系问题上社会性别(gender)差异所具有的重要性。换句话说,它是在认识论的层次上探讨性别政治问题。
  本书的论述以阐释马克思主义和女性主义在两性不平等问题上各自的主张开始,然后通过以女性地位为中心的性别批判,在认识论的层次上重构女性主义,进而通过经由法律确认的、更为详细规定的女性的社会建构和待遇,来探讨制度化的国家权力,从而得出结论。
  马克思主义是书中理论出发点,因为马克思主义这种当代的理论传统,尽管有其局限性,但敢于正视有组织的社会统治,对此加以动态的而非静态的分析,确认系统形成社会规则的社会力量,并寻求既在历史之内又依据历史去解释人类的自由。马克思主义认为阶级是真实存在的。它既批判了认为社会不公正是必然的和延续性的观点,又为变革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提供了理论支持。

读者评论
  平等地看待这个男性和女性各占据半边的世界会改变一切,而《迈向女性二主义的国家理论》一书(的作者),以其学识、勇气和才智使得这一点更为清晰。通过揭露并纠正潜存于国家主义和正义之下的父权制价值观,凯瑟琳•麦金农引发了一次思想界的地震,重新组合了我们的智识格局的每一个部分。这是一本“不可不读”的书。
  ——格洛丽亚•斯泰纳姆(Gloria Steinem)
  这是新近法学领域唯——本堪称最重要的著作,……在我看来,这是在十世纪的法学理论(界)中唯——本可以与《法律的概念》相媲美的著作。所有自由主义法律理论构架内的著述一直以来都不得不把自己放置在与哈特思想和理论的关联中。同样地,所有的女性主义法律理论(今后)也将必须参考麦金农的著作。然而,她的著作要比哈特的著作更为重要,因为她的观点蕴含着社会革命的潜能。
  ——加拿大律师评论(Canadian Bar Review)
  (麦金农)令人信服地连接了性和暴力。然而这《迈向女性主义的国家理论》更令我珍视的是其跨越观念的束缚以为女性的状况寻求可行的矫正办法的精神。
  ——娜奥米•布莱克(Naomi Black) 多伦多环球邮报(Toronto Globe and Mail)

《合同法与道德》
  作者在书中提出了研究合同法的道德方法,从一般人的理解和一些有关行为准则和公平竞争的理念出发提出一些建议。全书共八章,首先确定了“在缔约过程中正义有何要求”的问题,然后对三个有关合同正义的理论提出否定评价,进而提出一种自然法方法,再将前面所提理论方法运用到几个特定合同问题上并作出评价,最后则对合同采用自然法方法的正当性作了一些总结。
  本书第一部分是纯理论部分,确定了缔约的两个基本目的:促进有益信赖和推动互惠合作;第二章评价了有关合同正义的三个理论:合同自由、财富最大化、平等主义的分配正义;第三章是本书的核心,提出了一种自然法方法,在这种方法中,合同法追求的是亚里士多德式的矫正正义(但是也超越了矫正正义),在讨论了道德的复杂性之后,作者提出了七项公共道德原则和十一项司法回应原则,作为探询正义的指导方针;第四章到第七章,将第一章和第三章所提出的理论方法运用到几个特定的合同法问题上;第八章则作出总结。

  作者亨利·马瑟,美国南卡罗来纳大学法学院法学教授。撰写了很多法律论文。他现在的研究计划包括一系列文章,这些文章涉及到自然法法哲学的不同方面。
 
《家庭法》
  家庭法发展快速。新的制定法,新的政策,以及潮涌般的判例法继续给家庭法带来挑战和指导。紧跟形势发展,完善家庭立法,至今仍是一项令人振奋但却艰辛的任务。
  本书的宗旨即给家庭法以zui新的,清晰的和简洁的论述,提供良好的家庭法基础知识,增强读者的兴趣,并为深入研习和深层思考提供基础。为此,在每章末作者都列出了参考读物和网址。
  本书第二版以来,出现了许多新的、重要的发展,其中特别重要的是1998年人权法案的实施,它将会对家庭法产生重大的影响。尽管普遍认为早该修订离婚法,但政府还是决定不予采纳对1996年家庭法第二部分离婚法规定的建议修订案,这点也很重要。家庭法其他重要的变化包括:仿效沃尔夫(Wooff)民事程序修订案,引入新的辅助救济规则,在离婚方面引入补助金制度。家庭法案例一直在不断地涌现。从上一版以来,判例法又有重要发展,尤其在“怀特诉怀特案”(White v.White)中,上议院便曾考虑在离婚案的辅助救济方面法庭应当如何行使权力。此外在1996年家庭法第四部分之家庭暴力条款的解释方面,1989年儿童法案项下申请监护令的法定起始标准方面,以及诱拐儿童的海牙公约中有关默许的抗辩方面,都有重要的案例出现。

《刑事诉讼法》套装共2册
  这是一部刑事诉讼的基本教材,主要供法律专业的学生研习刑事诉讼而使用。作为能够使本书的论证体系赖以展开的基本信息来源,即上诉意见、成文法典以及与本书主题相关的近、现代案例书中的批评性评论,皆因经过了严格、细致的审查而不可取代。
  本书对始于侦查、终于上诉后的间接攻击程序的刑事诉讼中主要程序相关的法律问题展开详尽分析。对于程序中的每一步骤,论述至少涵盖了主导法律标准的重要论题和与之相关的判例法,以及尤为引入注目的学术建议的基本点。且不仅描述“法律”的现状本身,还探讨了它的历史根源及其背后的政策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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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详情

《择案而审—美国最高院案件受理议程表的形成》
作者:H.W.佩里 著,傅郁林 韩玉婷 高娜 译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2035107
出版时间:2010年1月
开本:32开
页数:420
定价:36元

目录
译者序
致谢
引言
管辖权与诉讼程序
内部程序
特殊情形
标志与信号
讨价还价、协商和通融
策略
调卷价值
决策模型
结论
附录:关于管辖权的一个扩展性讨论
索引

《美国律师》
作者:(美)理查德·L·埃贝尔 著,张元元 张国峰 译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2033714
出版时间:2009年4月
开本:16开
页数:484
定价:49元

目录

第一章 导言
第二章 职业理论
韦伯主义关于市场中的职业理论
马克思主义的阶级结构中的职业理论
结构功能主义的职业和社会秩序理论
理解美国律师的理论框架
第三章 控制律师自身的产生
未形成职业的律师业
职业主义的兴起
紧缩对供给的控制
准入控制的轨迹
第四章 控制准入的后果
律师的数量
影响律师自身产生的因素
律师的特点
人口统计上的变化
第五章 执业限制:控制生产者的生产
界定垄断
保卫自己的势力范围排斥其他律师
价格垄断
广告和推销
专业化:通过界定市场重新争得控制
执业限制措施的兴起和衰落
第六章 创造需求:职业规划的一个新策略?
重新发现法律需要
对职业慈善活动的限制
刑事案件中获得法律辩护权的制度化
民事法律援助的争议地带
公共利益法律
拓展中产阶级客户
创造需求是控制市场和提升地位的一个有效方式吗?
第七章 自我管理
职业道德规则的颁布
纪律惩戒程序
保护当事人免受经济损失
保证职业能力
自我管理的记录
第八章 职业规划有多成功?
律师的收入
律师的地位
律师们变化的命运
第九章 律师业内部的分化
律师业的外围:受雇用的律师
律师业的核心:私人执业
一个或多个律师业?集体行动的困境
第十章 职业的再生产
法学院的社会化
劳动力市场的合理化
角色分配
学徒制的复兴
再生产的制度化
第十一章 律师业的未来
表格
参考文献
职业理论类
实证研究类
索引
译后记


《博弈论导引及其应用》
作者:(美)格若赫姆·罗珀 著,柯华庆 闫静怡 译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ISBN:7562029008
出版时间:2005年12月
开本:16开
页数:274
定价:26元

目录
译者序:法律博弈论如何可能?
前言
第一章 什么是博弈论?
1.1博弈论的基本假设
1.1.1个人主义
1.1.2理性
1.1.3相互依赖
1.2本书概要
第二章 静态博弈论
2.1标准形式博弈和扩展形式博弈
2.1.1标准形式博弈
2.1.2扩展形式博弈
2.2静态博弈求解方法
2.2.1严格占优
2.2.2弱占优
2.2.3重复严格占优
2.2.4重复弱占优
2.2.5纳什均衡
2.2.6混合策略纳什均衡
2.3结论
2.4练习答案
第三章 动态博弈论
3.1一次性动态博弈
3.1.1子博弈完美纳什均衡
3.1.2逆向归纳法
3.2重复博弈
3.2.1无限次重复博弈
3.2.2有限次重复博弈
3.3结论
3.4练习答案
附录3.1贝叶斯定理
附录3.2修正后蜈蚣博弈的序贯均衡
第四章 寡头垄断
4.1寡头垄断的三个模型
4.1.1古诺竞争
4.1.2斯塔克伯格竞争
4.1.3伯特兰竞争
4.2非合作共谋
4.2.1无穷重复
4.2.2有穷重复
4.3结论
4.4练习答案
第五章 进入威慑
5.1限价理论
5.2可置信的进入威慑
5.2.1掠夺性定价
5.2.2预先承诺
5.2.3不完全信息
5.3结论
5.4练习答案
第六章 新古典主义宏观经济学
6.1稳定化政策
6.2政治商业周期
6.3时间不一致性
6.3.1预先承诺
6.3.2供给学派政策
6.3.3重复货币政策
6.3.4不完全信息与声誉
6.4结论
6.5练习答案
第七章 新凯恩斯主义宏观经济学
7.1效率工资模型
7.2名义刚性与商业周期
7.2.1小菜单成本
7.2.2总需求外部性
7.2.3融合实际刚性和名义刚性
7.3协调失败
7.3.1多重均衡和策略相互依赖
7.3.2策略相互依赖的可能原因
7.4结论
7.5练习答案
第八章 国际政策协调
8.1货币政策的溢出效应
8.1.1实际收入效应
8.1.2货币效应
8.1.3相对价格效应
8.2来自政策协调的潜在得益
8.2.1衰退性偏倚
8.2.2扩展性偏倚
8.3国际政策协调问题
8.3.1可持续性
8.3.2通货膨胀偏倚
8.3.3不确定性
8.3.4其他国家的反应
8.4来自协调之得益的实践估计
8.5结论
8.6练习答案
第九章 战略性贸易政策
9.1完全竞争
9.1.1最优关税争议和报复
9.1.2作为非合作博弈结果的自由贸易
9.1.3推测的误差
9.2不完全竞争
9.2.1古诺寡头垄断中的战略贸易政策
9.2.2古诺寡头垄断基本模型的扩展
9.3结论
9.4练习答案
第十章 环境经济学
10.1双边协议
10.1.1单向的外部性
10.1.2集团内支付
10.2多边协议
10.2.1搭便车问题
10.2.2重复的相互影响
10.2.3稳定联盟
10.3结论
10.4练习答案
第十一章 实验经济学
11.1纳什均衡
11.1.1利他主义
11.1.2认知
11.1.3不确定性
11.1.4声誉
11.1.5集体声誉
11.2序贯均衡
11.3多重均衡
11.4结论
11.5练习答案
第十二章 对博弈论的批评
12.1工具理性可能弄巧成拙
12.2不确定性
12.3不一致性
12.4结论
参考文献
索引
后记

《迈向女性主义的国家理论》
作者:(美)凯瑟琳·A·麦金农 著,曲广娣 译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2031185
出版时间:2007年10月
开本:32开
页数:385
定价:28元

目录
序言
第一部分 女性主义和马克思主义
 第一章 马克思主义和女性主义的问题
 第二章 女性主义者对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批评
 第三章 马克思主义对女性主义的批评
 第四章 综合的尝试
第二部分 方法
 第五章 意识觉醒
 第六章 方法和政治
 第七章 性
第三部分 国家
 第八章 自由国家
 第九章 强奸:关于强迫和同意
 第十章 堕胎:关于公共与私密
 第十一章 色情文艺:关于道德与政治
 第十二章 性别平等:关于差异与统治
 第十三章 迈向女性主义法学
出处说明
索引


《合同法与道德》
作者:亨利·马瑟 著,戴孟勇 贾林娟 译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ISBN:7562028516
出版时间:2005年8月
开本:32开
页数:262
定价:20元

目录
前言
第一章 允诺的目的
第二章 三种有缺陷的正义理论
第三章 研究合同法的自然法方法
第四章 可强制执行的允诺
第五章 救济
第六章 合意:要约与承诺
第七章 控制订约过程:未披露
第八章 为什么是自然法?
索引


《家庭法》
作者:凯特·斯丹德利 著,屈广清 译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ISBN:7562025665
出版时间:2004年11月
开本:32开
页数:512
定价:34元

目录
1 序言
第一部分家庭法简介
3 第一章当代家庭法
3   1.1家庭法:变化和趋势
7   1.2家庭法的作用、范围和性质
10   1.3调解和和解的重要性
13   1.4主管家庭法案件的法院
15   1.5家庭法和1998年人权法
19     小  结
21     参考书
27    问题
第二部分结婚和同居
31 第二章结婚和婚姻无效的法律
31  2.1当代的婚姻状况
32   2.2结婚的实质要件
37   2.3结婚的形式要件
41  2.4无效和可撤销的婚姻——婚姻无效法律制度
45   2.5无效判决的前景
46   2.6外国婚姻的承认
46     小  结
47     参考书
48     问题
49 第三章婚姻及同居的法律效力
49   3.1婚姻的法律效力
53   3.2同居的法律效力
57   3.3同居者是否受歧视?
58     小  结
59     参考书
60 问题
第三部分家庭财产
63 第四章家庭财产
64   4.1订婚双方的财产权
65   4.2夫妻财产权
67   4.3同居者财产权
68  4.4家庭住房外其他财产的所有权
70   4.5家庭住房纠纷的解决
72   4.6信托下的住房所有权
80  4.7财产权禁止反悔原则下的受益权
82   4.8基于合同产生的权益
82   4.9财产处分
83  4.10有关同居者法律的改革
85   4.11流浪人员的救助
87     小  结
89     参考书
89     问题
90 第五章家庭遗产
90   5.1按遗嘱的财产分配
91  5.2无遗嘱的财产分配
93l  5.3 1975年遗产法(家庭及其成员的条款)
100   小结
100     参考书
100     问题
101 第六章家庭暴力和家庭房屋的占有
101   6.1家庭暴力问题
102   6.2刑法  
103   6.3  1996年家庭法案第四部分的赔偿措施
106   6.4 1996年家庭法第四部分下的不妨害法令
109   6.5 1996年家庭法第四部分下的占有法令
117   6.6 1996年婚姻家庭法第四部分的目的
119   6.7对不属于1996年家庭法第四部分保护范围内的人的救济
122   小结
123     参考书
124     问题
第四部分离婚及其法律效力
127 第七章离婚法的发展
127   7.1当今的离婚状况
128 7.2离婚法的发展
131   7.3离婚程序的发展    
132   7.4一部新的离婚法:背景
137   7.5改革提案的要点
141   7.6新法提案:评述
145   7.7离婚法的未来
146   小结
147     参考书
148  问题
149 第八章获得离婚判决
149  8.1简介
150  8.2离婚的基础及五个事实因素
156   8.3保护被告
158   8.4保护儿童
159   8.5对有宗教信仰方的保护
159  8.6离婚的程序
162  8.7离婚的法律后果
162   8.8外国离婚的承认
164  8.9其他法令
165   小结
167     参考书
167    问题
168 第九章离婚的辅助救济
168   9.1辅助救济
171   9.2辅助救济申请的程序
177   9.3法院有权做出的判令
181   9.4法院怎样行使其权力
191   9.5离婚中的家庭房屋
194   9.6家庭经营财产
196   9.7离婚中的抚恤金
200   9.8达成协议
202   9.9辅助救济的强制执行法令
203   9.10在辅助救济程序之前的婚姻财产保护
204   9.11对辅助救济法令的反对
211  9.12对新伴侣的影响
212   9.13外国离婚之后的辅助救济申请
213   9.14辅助救济:在将来的发展
217   小结
219     参考书    
221 问题
第五部分儿童
225 第十章儿童的权利
225   10.1儿童的权利
227   lO.2 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229   10.3吉利克(Gillick)案
232   10.4儿童的体罚
234   10.5非婚生子
235   10.6儿童作为法律诉讼中的一方当事人
237   小结
238     参考书
241     问题
242 第十一章父母
242   11.1父母和父母身份    
243   11.2成为父母
244   11.3获得父母指令
246   11.4确定父亲身份
248   11.5  “选择”父母
250   11.6父母的责任
252   11.7未婚父亲和父母责任
257   11.8无父母和父母责任
257   11.9什么是父母责任
262   小结
264     参考书
265   问题
266 第十二章1989儿童法案(The Children Act 1989)
266   12.1  1989儿童法案
267   12.2儿童法概述
269   12.3基本原则
272   12.4儿童法中的第8条指令
277   12.5在什么诉讼中可以做出第8条指令?
277   12.6谁可以申请第8条指令
280   12.7制作第8条指令的司法管辖权
28t   12.8儿童法中的其他指令
284   12.9监护与1989年儿童法案
288   小结    
289     参考书
289   问题
290 第十三章离异家庭子女问题    
290  13.1离异家庭子女
292  13.2离婚过程中法庭对儿童的义务
294  13.3居住问题
299  13.4子女探视
305   13.5变更子女姓氏
307   13.6子女出境
307   13.7离异家庭子女是否被充分保护?
308   小结
309   参考书    
312 问题
313 第十四章  关于子女的抚养费、经济资助以及财产法令
313   14.1子女的资金和财产
314   14.2通过儿童抚养问题机构得到子女抚养费
329   14.3父母婚姻中的有关子女的法庭令
330   14.4离婚程序中有关子女的法庭令
331   14.5 1989年儿童法中的资金条款
333   小结  
334     参考书
334   问题    
335 第十五章诱拐儿童
335   15.1诱拐儿童的问题
336   15.2解救儿童
336   15.3阻止诱拐
338   15.4将儿童合法地带离英国
341   15.5非法离境:刑法
343 15.6在英国境内诱拐儿童
343   15.7国际儿童诱拐:海牙公约
358   15.8国际儿童诱拐:欧洲公约
361   15.9非公约案件中的国际儿童诱拐
363   15.10国际儿童诱拐:前景
364   小结
365     参考书
366     问题
367 第十六章儿童保护
367   16.1儿童保护的责任
370   16.2 1989年儿童法的政策和原则
371   16.3儿童保护的履行
373   16.4地方当局对儿童和家庭的援助
379   16.5监护及监督程序
395   16.6领养中的探视
399   16.7紧急保护
403   16.8从家中将虐待儿童者赶走
404   16.9地方当局对其照顾的儿童的职责
405   16.10对地方当局有关儿童决定的异议
410   小结
411     参考书
414    问题
415 第十七章收养
415   17.1简介
416   17.2收养服务和安置
417   17.3儿童的幸福
419   17.4准许收养
422   17.5收养令
425   17.6收养的资格
427   17.7同意收养
429  17.8免除父母同意的理由
432  17.9继父母或其他亲属的抚养
433  17.10可探视的收养
435   17.1l  收养登记、出生记录和探视登记册
437   17.12跨国收养
438   17.13收养:未来
441   小结
442     参考书
443     问题
444 案例表
467 制定法目录
485 索引
513 译后记


《刑事诉讼法》(套装共2册)
作者:伟恩·R·拉费弗 杰罗德·H·伊斯雷尔 著,卞建林 沙丽金 等译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2025313
出版时间:2003年12月
开本:16开
页数:1624
定价:128元

目录
译者序
原文序
第一编 导论和概述
第一章 刑事司法程序概览
第一节 本书的主题
一、范围
二、篇章结构
第二节 描述52个独立的刑事司法程序
一、州与联邦的权力
二、作为“众多刑事司法体制之一”的联邦体制
三、法制一致性的有限性
四、个体化趋势
五、相互模仿的趋势
六、联邦模式
七、其他模式
第三节 程序步骤
一、概览的目标
二、概览的性质
三、第一步:被报告的犯罪
四、第二步:逮捕前侦查
五、第三步:逮捕
六、第四步:登记
七、第五步:逮捕后的侦查
八、第六步:决定指控
九、第七步:控告
十、第八步:治安法官的逮捕审查
十一、第九步:初次到庭
十二、第十步:预审
十三、第十一步:大陪审团审查
十四、第十二步:大陪审团起诉或检察官起诉
十五、第十三步:根据检察官起诉或大陪审团起诉进行的传讯
十六、第十四步:审前动议
十七、第十五步:审判
十八、第十六步:量刑
十九、第十七步:上诉
二十、第十八步:定罪后的救济
第四节 刑事司法程序的基本目标
一、实施实体法
二、发现真相
三、对抗审判模式
四、控诉责任
五、错误定罪最小化
六、控诉和诉讼责任最小化
七、规定非专业人员参诉
八、尊重个人尊严
九、对公正表现的维持
十、达到程序适用的平等
十一、强调被害人的利益
第五节 调整程序的法律
一、不同渊源
二、联邦宪法
三、联邦成文法
四、州宪法
五、州成文法
六、普通法院规则
七、地方法庭规则
八、普通法判决
九、运用监督权的判决
十、内部行政标准
十一、地方法令
第二章 刑事程序的宪法化
第一节 宪法化的基础
第二节 第十四修正案和权利法案保障条款向各州的延伸
第三节 完全吸纳
一、完全吸纳的理论基础
二、联邦最高法院的否决
第四节 基本公平
一、基本公平的理论基础
二、正当程序的本意
三、第十四修正案之前的案例
四、基本公平原则的确立和最初的适用:从重建到20世纪30年

五、基本公平原则的适用:从20世纪30年代中期到20世纪60
年代早期
六、主观性和基本公平原则
第五节 选择吸纳
一、基本公平原则和选择吸纳:相似和差异
二、选择吸纳的理论基础
三、先前的判例和个别保障条款的吸收
四、作为避免主观性的手段的选择吸纳
五、促进正当程序标准在州的实施
六、联邦制的合法利益
第六节 选择吸纳原则的运用
一、60年代的判决
二、保障条款尚未被吸纳
三、20世纪60年代后对选择吸纳原则的承认
四、选择吸纳和联邦制的关系
五、正当程序方法论的保留
第七节 正当程序的独特内容
一、吸纳后的程序性的正当程序
二、正当程序分析
三、实体性的正当程序
第八节 扩大解释的优先权
一、优先权的本质
二、优先权变化的力量
三、优先权的原因
四、溯及既往原则
第九节 解释的路标
一、遵循先例
二、历史承认的意义
三、查明事实的优先权
四、以执行为基础的法定规则的适当性
五、预防性规则的适当性
六、衡量对效率的影响

第二编 拘留与犯罪侦查
第三章 逮捕、搜查和扣押
第一节 排除规则及其他救济措施
一、排除规则的起源
二、排除规则的目的
三、受到抨击的排除规则
四、潜在动机的意义;更强调在客观上威慑和对主观要件的审查
五、违宪与其他违法
六、刑事诉讼中排除规则的适用
七、非刑事诉讼程序中排除规则的适用
八、排除规则与“私人”或非警察搜查
九、排除规则与外国警察的搜查
十、管辖权异议
十一、宪法性侵权
十二、刑事指控;惩罚程序
十三、逮捕记录的销毁
十四、禁令
十五、自力救济
第二节 受保护的领域和利益
一、隐私标准的卡茨例外
二、一眼望见,一下闻到、一下听见及一下摸到;帮助感官
三、居住用建筑物
四、“开阔地带”
五、贸易和商用建筑物
六、交通工具
七、个人性格特征
八、抛弃的财产
九、一般的“纯粹证据”与特定的私人文件
十、对交往和行动的监视
第三节 合理根据
一、一般考虑因素
二、合理根据的性质
三、线人提供的信息
四、被害人或证人提供的信息
五、其他警察提供或掌握的信息
六、第一手信息
七、搜查案件中的特殊问题
第四节 搜查证
一、何时可以使用令状
二、“中立、超然的司法官”要求
三、宣誓或保证;笔录
四、合理根据:表面上符合条件的宣誓书
五、对要搜查地点的特别描述
六、对要扣押物品的特别描述
七、执行令状的期限
八、不经通知的进入
九、拘留和人身搜查
十、搜查的范围和强度
十一、哪些物品可以扣押
十二、杂项要求
第五节 对人身和个人财产的搜查和扣押
一、逮捕
二、在逮捕现场对人身的搜查
三、逮捕后羁押期间的人身搜查
四、其他人身搜查
五、对包裹和其他私人物品的搜查和扣押
第六节 进入和搜查房屋
一、进入房屋执行逮捕的依据
二、不经告知而入室逮捕
三、逮捕前的搜查与逮捕后的附带搜查
四、逮捕后的搜查与搜索
五、无证入室搜查证据
六、为其他目的而无证入室搜查
七、哪些东西可以扣押
第七节 车辆的搜查和扣押
一、逮捕后的附带搜查
二、为了寻找证据而进行的搜查和扣押
三、对车内的人和包裹的搜查
四、基于其他目的的扣押
五、基于其他目的的搜查
六、一眼望见、巧立名目及相关事项
第八节 拦截、拍身搜查以及类似较轻的强制措施
一、拦截和拍身搜查:第四修正案理论
二、可以允许的“拦截”范围
三、拦截之外的其他行为
四、可允许的“拦截”的依据
五、为了寻找武器而“拍身搜查”
六、路障
七、在警察局拘留待查
八、对物品的短暂扣押
第九节 检查与常规搜查
一、一般考虑因素
二、对房屋的检查
三、对营业场所的检查
四、福利检查
五、在火灾现场的检查
六、边境搜查及相关活动
七、车辆使用管理
八、机场搜查
九、对囚犯的搜查
十、对缓刑犯和被假释者的搜查
十一、对学生的搜查
十二、对公共雇员的搜查
第十节 取得同意的搜查
一、同意的性质
二、与同意有效性相关的因素
三、依靠欺骗取得的同意
四、第三人的同意:一般考虑因素
五、第三人同意的常见关系
六、同意的范围
第四章 窃听与电子监控
第一节 历史背景
一、奥姆斯特德案件
二、第605节规定
三、非电话窃听的电子监听
第二节 第三编和宪法第四修正案
一、第三编的概述
二、持续监控
三、缺少告知
四、合理根据
五、特定描述
六、秘密进入
七、紧急情况下的无证窃听
八、运用特工人员
第三节 第三编:监控内容
一、“窃听”的含义
二、电话公司行为
三、同意
四、国家安全监控
第四节 第三编:申请和签发法院令状
一、申请程序
二、申请内容
三、审查申请
四、令状的内容
第五节 第三编:执行令状
一、记录
二、减至最少
三、修改与延长
四、事后的监控通知
五、封存
第六节 第三编:救济
一、要求排除的违法行为
二、提出排除要求的人员和时间
三、对非法电子监控的披露
四、对电子监控记录的披露
五、民事救济
六、刑事惩罚
第五章 警察“鼓动”和圈套辩护
第一节 犯罪鼓动和圈套辩护
一、犯罪行为的鼓动
二、圈套辩护对犯罪鼓动的限制
三、圈套辩护的范围
第二节 圈套的主观检验标准与客观检验标准
一、主观方法
二、客观方法
三、对主观方法的批评
四、对客观方法的批评
第三节 程序性考量
一、被告人过去行为的证据可采性
二、法官审判或陪审团审判
三、前后矛盾的辩护
四、证明责任
第四节 对鼓动实践的其他挑战
一、风险酬金的安排
二、对无合理嫌疑的引诱
三、政府对犯罪的过分介入
第六章 讯问与自白
第一节 引言与概述
一、自白的需要
二、警察暴力的程度
三、最高法院的反应
第二节 “自意性”标准
一、普通法规则
二、正当程序与“价值的复杂性”
三、“总体情形”的相关因素
四、对于“任意性”标准的批评
第三节 迅速带见法官的要求
一、麦克纳布一马洛里规则
二、对该规则的反应
三、在各州迅速带见司法官的要求
第四节 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
一、马修案件之前的发展
二、马修案件
三、埃斯科多案件
四、威廉斯案件
五、从何时起享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
六、放弃律师帮助
七、对该权利的侵犯
八、对获得律师帮助权方法的批评
九、马修规则的“废除”
第五节 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特权:米兰达判决
一、在警察局的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特权
二、米兰达规则
三、米兰达判决下的经验
四、对米兰达方法的批评
五、米兰达规则的“废除”
第六节 米兰达案件:何时为“处于羁押状态下的”讯问
一、“羁押”与“集中”
二、羁押的目的
三、主观方法与客观方法
四、在警察局接受讯问
五、在其他地方接受讯问
六、其他考虑因素
第七节 米兰达案件:“讯问”
一、“同等功能”标准
二、讯问
三、其他“言行”
四、“自愿”陈述与顺势讯问
第八节 米兰达案件:必须作出的警告
一、内容
二、时间和频率
三、方式:证明
四、额外警告
第九节 米兰达案件:权利的放弃
一、明示或者默示
二、被告人的能力
三、警察的行为
四、默示的放弃
五、有限的放弃
六、主张权利之后的放弃
七、模棱两可的、不明确的、有限的以及不及时的权利主张
第十节 米兰达案件:犯罪性质、讯问者和讯问程序
一、对轻微犯罪的讯问
二、公民个人的讯问
三、非警察官员的讯问
四、外国警察的讯问
五、作出供述的程序
第七章 辨认程序
第一节 绪论
一、错误辨认问题
二、错误辨认发生的原因
三、最高法院的反映
第二节 反对自我归罪的权利
一、施梅波规则
二、辨认程序的应用
三、拒绝合作
四、容貌上的变化
第三节 律师帮助权和对质权
一、必备程序
二、辨认时间
三、辨认程序的性质
四、律师帮助权的放弃或者替代
五、辩护律师的作用
六、违法后果
七、权利的“撤销”
第四节 正当程序:“整体环境”
一、概述
二、“不必要的暗示”因素
三、错误辨认风险
四、列队辨认
五、照片的使用
六、一个人的辨认
七、庭审辨认
八、权利的“撤销”
第五节 额外的可能保障
一、陪审团指示
二、专家证言
三、改善的侦查程序
第八章 大陪审团调查
第一节 大陪审团的双重作用
一、传统的大陪审团
二、特殊的大陪审团
三、替代程序
第二节 历史发展
一、英国起源
二、在美国的发展
三、历史相关问题
第三节 调查的优势
一、传唤的权利和蔑视法庭罪制裁
二、出庭作证的传唤
三、携带证据出庭的传唤
四、心理压力
五、准许豁免
六、秘密
七、保持公众信任
八、大陪审团报告
第四节 调查性大陪审团的法律结构
一、大陪审团团员的代表
二、独立的调查权
三、司法监督
第五节 大陪审团秘密
一、基本考虑
二、法律结构
三、受保护的信息
四、证人披露
五、促进刑法执行的披露
六、依对大陪审团程序提出质疑的披露
七、依证据展示规则向被告的披露
八、向第三方的披露
九、法律救济
第六节 获得一切人之证据的权利
一、公众的权利与大陪审团
二、特权与其他保护
第七节 针对传票的第四修正案质疑
一、第四修正案对于传唤书证的适用
二、在对文件的传唤中禁止过宽的限制
三、第四修正案对其他传票的适用:狄奥尼修案件和马拉案件
四、对身份证据的传票
五、“必须立即执行的”传票
第八节 对滥用传唤权力的质疑
一、调查主题不当
二、相关性的异议
三、压迫性异议
四、“负面影响”的异议
五、用于民事披露
六、起诉后刑事证据展示的使用
七、公诉机关或警察机关对传唤权的篡夺
八、侵扰
九、构造性异议
第九节 大陪审团基于非法获得证据的质询
一、卡拉德拉规则
二、非法的电子监控
第十节 大陪审团证言与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特权
一、隐性归罪的标准
二、另一主权法律之下的归罪
三、强迫目标证人出庭
四、咨询权
五、弃权
第十一节 豁免及被迫作证
一、合宪性
二、交易豁免与使用/派生使用豁免之争
三、使用/派生使用禁止的适用
四、豁免程序
五、非正式授予的豁免
第十二节 自证其罪和要被迫提供证件
一、基本原则
二、实体例外
三、要求记录例外
四、施梅尔博规则
五、第三人提供
六、提供的证言方面
七、博伊德案的残留
第十三节 提供行为原理的适用
一、证人特性和预先结论标准
二、隐性的归罪
三、提供行为的豁免
四、个人代理
五、非书面的传唤
第十四节 法院判决及自我归罪的历史及政策
一、自我归罪事项的范围
二、特权的历史
三、特权的政策
四、系统的理性
五、尊严性理性
第十五节 证人获得律师帮助权
一、宪法要求
二、大陪审团室内的律师
三、接待室中的律师
四、多方代理
第九章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
第一节 (身份)资格:“个人权利”的方法
一、与搜查、自白和辨认有关的“个人权利”
二、与居住有关的场所
三、商业场所
四、交通工具
第二节 资格:其他可能的根据
一、“自动”资格
二、“目标”资格
三、“派生”资格
四、资格的废除
第三节 “毒树之果”理论
一、概述
二、“若非”否认
三、“减弱的联系”
四、“独立来源”
五、“必然发现”
第四节 非法逮捕和搜查之果
一、自白
二、搜查
三、逮捕
四、人身辨认
五、证人陈述
六、新的犯罪行为
第五节 非法自白之果
一、作为“毒树”的自白
二、搜查
三、自白
四、证人陈述
第六节 在庭审中非法获得的证据的允许使用
一、质疑
二、“开门”的辩护策略
三、对于“新”的违法行为作伪证提起控诉
第十章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
第一节 排除证据的审前动议
一、同时的反对或者审前动议
二、动议形式
三、不同的指控前的动议
第二节 反对的放弃或者丧失
一、没有及时提出反对
二、没有更新反对
三、被告人陈述(作为证人)
四、有罪答辩或者不予质疑的答辩
第三节 证明责任
一、概述
二、搜查和扣押
三、自白
四、辨认
第四节 证明标准
一、概述
二、自白
三、搜查和扣押
四、辨认
第五节 排除证据的听证
一、事实裁判者
二、陪审团在场
三、被告人陈述(作为证人)
四、证据规则
五、对质权
六、强制程序权
第六节 裁决及其效果
一、查明
二、建议
三、庭审中的重新考虑
四、其他案件中裁决的效果

第三编 普通程序的开始
第十一章 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
第一节 获得聘任律师或指定律师帮助的宪法性权利
一、第六修正案上的权利
二、正当程序上的权利
三、获得律师帮助的派生权利
四、平等保护和指定律师
第二节 贫困被告人获得律师和其他形式帮助权利的范围
一、获得指定律师帮助的权利:轻罪指控
二、获得指定律师帮助的权利:诉讼阶段
三、安德斯规则
四、笔录
五、专家的帮助
六、获准参与的邦兹权利
七、贫困的标准
八、部分帮助与部分补偿
第三节 获得律师帮助权的放弃
一、一般性要求
二、初审中的弃权:冯莫托克询问
三、权利的丧失
第四节 选择律师
一、选择指定律师的自由裁量权
二、指定律师的替换
三、选择聘任律师
四、自力诉讼的选择权
第五节 自我代理的宪法性权利
一、法莱塔权利
二、权利的告知
三、必要的警告和司法调查
四、拒绝的理由
五、对无效代理的事后质疑
六、后备律师
七、混合代理
第六节 律师对辩护策略的控制
一、“策略性”决定与“个人”决定
二、利益的平衡
三、偏见
第七节 获得律师有效帮助的权利:指导性原则
一、获得律师帮助的宪法性权利的前提
二、聘任律师与指定律师
三、对抗式诉讼制度的标准
四、本质的无效与实际的无效
五、提出律师帮助无效的主张
第八节 基于州的干涉和其他外部因素而提出的律师帮助无效的主

一、对律师帮助的限制
二、州对律师--当事人关系的侵犯
三、代理的条件
第九节 基于律师的利益冲突而提出的无效帮助主张
一、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的范围
二、初审法院的调查义务
三、弃权和律师不称职
四、不明显的实际利益冲突
第十节 基于律师不称职的无效帮助主张
一、指导性的考虑因素
二、称职的标准
三、对合理性标准的适用
四、不公正的因素
第十二章 审前释放
第一节 审前释放程序
一、联邦保释改革法
二、各州的普遍做法
三、保释听证会中的律师
四、保释听证会中的证据
五、被告的陈述
第二节 限制审前自由的合宪性
一、保释金的数额
二、贫困和审前释放
三、准备辩护的机会
四、审前羁押的性质
第三节 审前拘押命令的合宪性
一、在联邦系统的预防性拘押
二、预防性拘押和州宪法
三、宪法第八修正案的模糊性
四、其他宪法性异议
五、被指控严重罪行的拘押
六、基于个别危险认定时的拘押
七、基于释放期间不法行为的拘押
第四节 特殊情况
一、死刑案件
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三、审判期间
四、被判有罪之后
五、缓刑或假释的撤销
六、重要证人
第五节 逮捕的替代方式
一、替代逮捕令状的传唤出庭
二、传讯代替无证逮捕
第十三章 决定是否起诉
第一节 决定的本质
一、概述
二、证据充分
三、过滤案件
四、分流
五、指控选择
第二节 裁量实施
一、检察官的裁量权
二、警察的裁量权
三、陪审团和法官的裁量权
四、裁量的“问题”
五、界定检察官的裁量权
六、构建检察官的裁量权
七、制约检察官的裁量权
八、委托检察官的裁量权
第三节 对不起诉决定的质疑和制约
一、命令状
二、自诉;公私共分罚款之诉
三、不起诉的司法批准
四、大陪审团
五、司法部长
六、撤职;特别检察官
第四节 质疑起诉决定:平等保护
一、歧视起诉
二、证明问题
三、“任意归类”
四、“故意的或有目的的”
五、对其他人的不起诉
第五节 对起诉决定的其他质疑
一、报复性起诉
二、违背诺言
三、公平告知的废止和缺乏
四、对州起诉的联邦救济:移送
五、对州起诉的联邦救济:禁令和宣告型判决
六、对州起诉的联邦救济:人身保护令
七、对检察官的民事起诉
第六节 对放弃或者终止性分流决定的质疑
一、分流程序
二、分流的法定标准
三、是否分流的决定
四、起诉的终止决定
第七节 对指控选择的质疑
一、重复或重叠的法规
二、差别性指控选择
三、报复性指控选择
第十四章 预审
第一节 预审的功能
一、对指控进行审查
二、证据开示
三、将来弹劾
四、证据保全
五、其他功能
第二节 预审中被告人的权利
一、联邦宪法
二、联邦司法实践
三、采取大陪审团起诉的州
四、采用检察官起诉的州
五、放弃预审和请求预审
第三节 移送审判的决定
一、适用的标准
二、对可信性的评价
三、撤销的后果
四、移送审判的后果
第四节 预审程序
一、被告人有权获得律师帮助
二、适用证据规则
三、被告人有权进行交叉询问
四、被告人有权让辩方证人出庭
五、对程序性裁定提出异议

下 册
第十五章 大陪审团审查
第一节 被告人受大陪审团审查起诉的权利
一、第五修正案权利:历史
二、第五修正案权利:范围
三、第十四修正案正当程序
四、大陪审团审查起诉的司法管辖区
五、限制大陪审团起诉的司法管辖区
六、放弃大陪审团起诉和限制大陪审团起诉的司法管辖区
七、检察官诉状州
第二节 大陪审团审查的构造
一、大陪审团的组成
二、对证据的控制
三、预期被告的证言
四、证据规则
五、法律建议
六、证据的量
七、大陪审团的起诉决定
八、证据的重新提出
九、保密的要求
十、大陪审团记录
第三节 大陪审团的效力
一、正在进行的争论
二、统计
三、审查的差异
四、司法的反应
第四节 基于大陪审团组成对起诉状的质疑
一、大陪审团挑选程序
二、反对的程序和时间
三、平等保护的要求
四、公平抽样要求
五、对挑选陪审团主席的宪法性质疑
六、违反成文法
七、陪审员的偏见
八、起诉前的公开
九、起诉后的审查
第五节 基于证据理由对起诉状的质疑
一、联邦标准:科斯特洛规则
二、联邦标准:科斯特洛案“错误行为的例外”
三、州的标准
第六节 对错误行为的质疑:一般原则
一、起诉错误行为
二、联邦标准;威廉姆斯案的限制
三、陪审员的错误
四、偏见的要求
五、诺瓦斯科蒂亚银行案的偏见标准
六、定罪后的审查
第七节 普通起诉错误行为的请求
一、异议的范围
二、有偏见的评论和检察官起诉
三、检察官其他作用的假设
四、违反被告的证人权利
五、提交证据时的欺骗
六、没有提出已知的无罪证据
七、错误的法律建议
八、未被授权者的出席
第十六章 起诉地点的确定
第一节 审判地点:一般原则
一、区别审判地点和管辖权
二、区别邻近地区
三、“犯罪实施”准则
四、多地点犯罪
五、特殊立法
六、共同诉讼和审判地点
七、审判地点的证明
第二节 适用犯罪实施准则
一、重复性问题
二、严格法条主义
三、宪法政策
四、实质性接触
五、运输犯罪
六、多方参与人
第三节 审判地点的改变
一、多样性
二、基于被告人动议的“公正审判”之审判地点的改变、
三、基于被告人动议的便利性之审判地点的改变
四、基于公诉方动议的“公正审判”之审判地点的改变
五、基于公诉方动议的便利性审判地点的改变
六、基于法院动议的审判地点的改变
七、转移地区的挑选
第十七章 起诉范围:合并起诉与分离诉讼
第一节 犯罪的合并起诉与分离诉讼
一、合并起诉:牵连犯罪
二、合并起诉:相似特征的犯罪
三、分离诉讼:独立辩护
四、分离诉讼:其他犯罪的证据
五、分离诉讼:证据累积
六、作为权利的分离诉讼
第二节 被告人的合并起诉和分离诉讼
一、被告人的合并起诉
二、分离诉讼:共同被告人的归罪供述
三、分离诉讼:共同被告人的证言导致无罪
四、分离诉讼:矛盾辩护和策略
五、分离诉讼:联合定罪
六、分离诉讼:证据混合
七、作为权利的分离诉讼
第三节 合并起诉和分离诉讼:程序审查
一、法院合并和分离的权力
二、错误合并
三、不能证明合并基础
四、放弃或者丧失权利
五、对损害请求的上诉审查
第四节 没有把相关诉讼合并
一、附属性禁止反言
二、禁止双重归罪:同一犯罪
三、“同一罪行”合并
第十八章 迅速审判和其他快速处理
第一节 迅速审判的宪法性权利
一、总论
二、相涉利益
三、权利附随的时间
四、权利的放弃或丧失
五、违反该权利的救济
第二节 宪法性平衡检验
一、巴克案
二、迟延期的长短
三、迟延理由
四、被告主张权利的责任
五、受到损害
第三节 迅速审判的立法规定和法庭规则
一、必要性
二、1974年《联邦迅速审判法案》
三、各州的规定
第四节 在押的被告人
一、宪法性权利
二、1974年《联邦迅速审判法案》
三、关于监禁人的州际协定
四、《对监禁人的统一强制处置法案》
第五节 针对其他迅速处置的权利
一、成文法的限制
二、非宪法性的指控前迟延
三、审判后的迟延

第四编 对抗制及有罪判决和无罪判决
第十九章 刑事诉状
第一节 对诉状要求的放宽
一、普通法上的专业性要求
二、进行改革的最初尝试
三、简式诉状运动
四、成功的改革
第二节 诉状的功能
一、功能性分析
二、禁止双重归罪的保护
三、提供告知
四、方便司法审查
五、提供司法管辖权方面的根据
六、对被告人得到大陪审团指控这一权利的保障
第三节 基本的诉状瑕疵
一、没有声明基本要素
二、事实特定性
三、多项指控和重复指控
四、形式上的瑕疵
五、迟到的异议
第四节 详情诉状
一、诉状的本质
二、签发诉状的标准
第五节 诉状修正
一、诉状的不同用途
二、侵权/不同犯罪的标准
三、形式和内容的区别
四、贝恩规则
第六节 不一致
一、对不一致的质疑
二、伯杰标准
三、结构性修正限制
第二十章 证据知悉和证据展示
第一节 证据知悉的发展过程
一、与普通法的分离
二、争论
三、结果
四、证据展示的“双向”运动
第二节 证据展示法的结构
一、“普通法”管辖区
二、法庭规则和制定法
三、证据展示规定的实现
四、其他证据知悉途径
五、取证
第三节 辩方证据知悉
一、控方证据掌握或控制
二、书面或记录之陈述
三、被告人陈述
四、共犯的陈述
五、犯罪记录
六、科学报告
七、文件与实物
八、证人名单
九、证人陈述
十、工作记录展示例外
十一、警察报告
十二、保护令
十三、宪法审查
第四节 对庭前辩方证据展示的宪法限制
一、正当程序
二、自我归罪:非证言性展示
三、自我归罪:证言性展示
四、自我归罪:加速原则
五、自我归罪:以精神不健全为辩护理由的特定案件
六、第六修正案之限制
七、有条件的证据知悉
第五节 控诉方证据知悉之规定
一、获得证据的不同规定
二、不在犯罪现场的规定
三、精神不健全及其他相关辩护
四、辩护之认知
五、证人名单
六、证人陈述
七、文件和实物
八、科学报告
第六节 制裁
一、范围
二、控方对展示的违反
三、辩方对展示的违反
第二十一章 有罪答辩
第一节 认罪协商制度
一、辩诉交易制度的形式
二、辩诉交易制度的发展
三、辩诉交易的便捷性
四、正确而公正的结果
五、差异性的问题
六、辩诉交易的其他积极特征和消极后果
七、对辩诉交易的禁止
八、辩诉交易与《联邦量刑规则》
第二节 被保留的、被打破的、被驳回的以及不存在的交易
一、成文法中对认罪的诱导
二、检察官的诱导
三、法官的诱导
四、破裂的交易
五、对破裂交易的救济
六、撤回的要约
七、没有实现的期望
八、对交易中做出的陈述的接受
第三节 律师和法官在辩诉交易中的责任
一、在辩诉交易中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
二、辩护律师的有效帮助
三、检察官的交易技巧
四、司法对辩诉交易的介入
五、对让步的司法评价
第四节 对被告人答辩的接受
一、传讯;答辩的替代性措施
二、对答辩的自愿性及做出答辩的被告人的能力的判断
三、对是否理解指控的判断
四、对被告人是否理解可能产生的后果的判断
五、对被告人是否理解自己放弃的权利的判断
六、对答辩的事实性基础的判断
七、对辩诉交易的遵从
第五节 对有罪答辩的抗辩
一、答辩的撤回
二、对答辩的其他抗辩
三、违反答辩接受程序的意义
四、遵从答辩接受程序的意义
五、撤回或推翻答辩的效果
六、答辩的撤回或推翻以及相关陈述的可接受性
第六节 有罪答辩的效果
一、由于做出有罪答辩而被放弃或丧失的权利
二、附条件的答辩
三、基于约定事实的审判
第二十二章 获得陪审团和公正法官审判的权利
第一节 获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
一、通常情况:对州的适用性
二、轻罪
三、非刑事审判
四、陪审团的规模
五、全体一致的意见
六、重新审判
七、陪审团对法令的拒绝执行
八、对陪审团审判的放弃
第二节 对候任陪审员的挑选
一、联邦司法体制中挑选陪审员的程序
二、州司法体制中挑选陪审员的程序
三、对平等保护的否定
四、“公正的全面代表”要求
五、附近地区
六、对陪审团人选提出的回避
第三节 预先审核;回避
一、预先审核的性质
二、控辩双方对信息的接触
三、有因回避
四、强制回避
五、替补陪审员
第四节 法官的回避
一、由公正的法官审判的权利
二、有因回避
三、法官的自行回避
四、强制回避
五、对法官的替换
第二十三章 审判公正与新闻自由
第一节 防止倾向性宣传
一、倾向性宣传问题
二、限制公开陈述
三、限制媒体
四、不公开程序:第一修正案的信息获知权
五、不公开程序:对第一修正案权利的限制
第二节 克服倾向性宣传
一、依辩方动议变更审判地
二、无辩方动议而变更审判地
三、陪审团召集令的变更
四、诉讼延期
五、分别审理
六、陪审团选任
七、警告或隔离陪审团
八、免除陪审员
第三节 庭审中的行为
一、法庭内的新闻工作者
二、电子报道和摄影报道的范围
第二十四章 刑事审判
第一节 获得公开审判的权利
一、权利的本质
二、正当的不公开审判之情况
第二节 被告人出庭
一、出庭权的根源和范围
二、一般无害错误和弃权
三、妨碍法庭审理的被告人:因行为而丧失
四、因自愿缺席而丧失
五、出庭的偏见情形
第三节 被告人取得证据的权利
一、宪法依据
二、正当程序义务:展示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
三、展示证人陈述--詹克斯法案
四、纠正虚假证据的责任
五、政府保存证据的义务
六、辩方使用传票
七、帮助辩方获得证据
八、政府干预辩方证据取得
九、辩方证人豁免
第四节 证据的出示
一、证据规则
二、交叉询问
三、证人强行主张特权
四、证人的隔离
第五节 被告人保持沉默和作证的权利
一、不作证的权利
二、对被告人沉默的评论
三、对被告人沉默的指示
四、被告人作证的权利
第六节 初审法院的证据评价
一、独任法官审理
二、直接无罪裁决的动议
三、充足性标准
四、证据的概括和评价
第七节 律师辩论
一、开庭陈述
二、终结辩论
三、终结辩论的顺序
四、检察官和辩护律师的作用
五、禁止性辩论
六、招致回应
七、异议
八、正当程序
九、审查标准
第八节 陪审团指示
一、指示内容
二、一般被包含的较轻犯罪
三、界定一般被包含的较轻犯罪
四、较轻犯罪指示的权利
第九节 陪审团程序
一、隔离陪审团
二、陪审团问题和笔记
三、带入陪审团评议室的物品
四、陷入僵局的陪审团
五、逐一询问陪审团成员
六、陪审团的不正当行为
七、陪审员就不正当行为所作的证言的限制
第十节 陪审团裁决
一、特殊裁决和特殊质询
二、不一致裁决、裁定
三、多理由裁决
四、局部裁决
第十一节裁决后动议
一、无罪判决
二、重新审判
三、新发现的证据
第二十五章 禁止双重危险
第一节 保障的范围
一、导论
二、政策和沿革
三、可适用的程序
四、危险存在的情形
五、危险的终止
六、同一罪行
七、重新起诉:概览
第二节 无效审判之后的重新起诉
一、征得被告人同意
二、受刺激的无效审判动议
三、“明显之必要”标准
四、明显之必要和对无效审判的替代
五、明显之必要和初审法院的自由裁量权
六、与无效审判相似的驳回
第三节 宣告无罪或者驳回之后的重新起诉
一、驳回
二、陪审团宣告的无罪
三、法官宣告的无罪
四、危险之前的“宣告无罪”
五、定罪判决之后的宣告无罪
第四节 定罪之后的重新起诉
一、一般规则
二、证据不足的例外情形
三、充足性之定义
四、如默示无罪的定罪
第五节 由不同司法管辖区启动的重新起诉
一、州起诉之后的联邦重新起诉
二、联邦起诉之后的州重新起诉
三、州与州之间和州与市之间
第二十六章 科刑程序
第一节 科刑程序的立法结构:制裁
一、结构和程序
二、死刑
三、监禁
四、社区改造
五、中间制裁
六、经济制裁
第二节 科刑程序的立法结构:科刑权的配置
一、法官科刑
二、陪审团科刑
三、行政机构决定
第三节 司法自由裁量权的指导
一、未受指导的自由裁量权
二、对未受指导的自由裁量权的质疑
三、强制性最低科刑
四、推定科刑
五、科刑准则
六、合并科刑和连续科刑
七、上诉复审
第四节 正当程序:科刑程序的框架
一、威廉斯诉纽约案
二、相关信息的范围
三、基于被告人程序权利行使的审议
四、告知
五、获得律师帮助权
六、保证科刑信息的可靠性
七、接受听审权:科刑前陈述权和提供反证权
八、举证责任
九、提升对构成单独罪行例外性加重科刑的保护力度
第五节 科刑信息
一、证据标准
二、科刑前报告
三、科刑前报告的开示
四、被害人有影响力的陈述
第六节 特殊科刑
一、特殊科刑和特殊程序
二、累犯法律
三、损害赔偿
四、刑事没收
五、危险犯
第七节 重新科刑:双重危险
一、再判决后的重新科刑
二、重新科刑和科刑上诉
三、承审法官的重新科刑
四、基于其他犯罪行为的科刑
第八节 重新科刑:对报复的禁止
一、报复性科刑推定:皮尔斯案件的裁决
二、对皮尔斯推定的反驳
三、在其他重新科刑的科刑背景中应用皮尔斯推定
第二十七章 上诉
第一节 宪法对于被告人上诉权的保护
一、非联邦宪法性权利
二、宪法对于法定上诉权利的保护
第二节 辨方上诉和终审规则
一、对于终审判决的法定要求
二、基础性政策和法定例外
三、附属命令
四、独立程序
五、大陪审团程序
第三节 控方上诉
一、宪法上的限制
二、需要特别的法定授权
三、审前判决
四、附加后危险判决
第四节 通过令状进行的审查
一、一般意义上的特别令状
二、禁令和执行职务令:传统上的限制和现代的发展
三、刑事案件中对令状的限制
四、控方的申请
第五节 上诉审查的范围
一、无意义的案件
二、合并判刑理论
三、上诉权的放弃或丧失
四、明显的错误
第六节 无害的错误
一、无害错误审查的来源
二、非宪法性错误的标准
三、对违反宪法行为的适用
四、无害的错误还是自动推翻原判
五、对宪法性错误适用合理怀疑标准
第二十八章 间接救济
第一节 间接救济的现状的历史
一、间接救济的性质
二、普通法人身保护令
第二节 制定法结构和人身保护政策
一、宪法性权利还是立法恩惠
二、制定法框架:从1867年法案到1996年法案
三、当今的制定法
四、制定法框架内的平衡
五、人身保护审查模式之比较
第三节 可审理的请求
一、可审理的纷争:事关羁押的请求
二、宪法性--司法性瑕疵
三、一般的宪法性请求:从布劳恩诉艾伦案到斯通诉鲍威尔案
四、后斯通时期的裁决和1996年的修正案
五、充分、公正诉讼的机会
六、“明显无辜”请求赫瑞拉案件
七、关于保护人身保护审查的无害错误
第四节 因州程序疏失而排除的请求
一、在州法院疏忽的请求一政策的争论
二、“充分的州理由”标准
三、“蓄意规避”标准的发展
四、“原因和损害”标准的入替
五、原因之含义
六、损害之定义
七、司法不公例外
八、1996年修正后的程序性疏失
第五节 因过早、连续或迟延的申请而被排除的请求
一、州救济的耗尽
二、提出请求的时间限制
三、连续请求:提出申请前的预先主张
四、权利的滥用:第二次或连续性申请中的新主张
五、新“守护”条款
第六节 对人身保护审查的宪法解释
一、联邦人身审法院角色的转换
二、蒂格案件和州有罪判决新规则的应用
三、州有罪判决成为终审判决的确定
四、新规则的概念
五、蒂格例外
六、法律和事实问题的混合
七、1996年修订案后,州法院判决的审查
第七节 事实发现和证据听审
一、州事实发现的特殊地位
二、事实疏失:当相关事实在州法院没有被发现
三、对州法院的事实裁决推定正确
四、将事实裁决同混合事实与法律问题的裁决相区别
五、证据开示
案例表
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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