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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移译西方律典,绍介西方法学,始自清末变法改制。”民国时期则为中国近代法学之奠基时期,大量法学著作问世。“中国近代法学译丛”6种,精选清末、民国时期国人翻译出版的外国经典法律名著,包括孟罗·斯密的《欧陆法律发达史》、冈田朝太郎的《检察制度》、山田三良的《国际私法》等作品,由于这些译著作只馆藏于全国少数几大图书馆,故一般读者很难见到,出版社特组织专家重新整理、点校、勘校后出版,以重现当年法学译著之历史原貌,满足读者学习和研究的需要。定价170元,现团购价39元包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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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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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理由

32开精装,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欧陆法律发达史》,商务印书馆于一九四三年出版

《检察制度》,中国图书公司于清宣统三年出版

《国际私法》,以上海商务印书馆民国四年八月第三版为底本,参酌郭斌译《国际私法》、曹履贞译《国际私法》和傅疆译《国际私法》点校而成

《行政法学方法论之变迁》,是民国二十六年出版铃木义男《行政法学方法论之变迁》和杉村章三郎《行政机关的人格性》,及清光绪三十年日本东京翔鸾社印刷所羽田智证《日本行政法法理图解》的合著本

《合伙股东责任之研究》,刊行于民国二十五年

《英吉利法研究》于中华民国二十三年(一九三四年)由上海商务印书馆出版

友情提示:本套书部分图书切边略有斑点,但内页完好,介意者请慎拍

一脉相承:中华历代文化鉴赏
洞明世事,从读书开始
钟灵毓秀之地:各省文化大赏
隽永的精神家园:中华艺术盛景
探索东方奇幻世界:神、鬼、人
书友说
  • liu*** 2017/11/26 13:41:32
    6本39,趁团购机会一口气拿下,简直不要太划算!!!虽然有些装帧可能有问题,但是这套书确实太经典了,实在是我们穷学生的福利啊福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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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欧陆法律发达史》

  本书最初由重庆商务印书馆于一九四三年出版,后曾重印几次。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台湾商务印书馆王云五先生将之列入“人人文库”在台湾地区再版发行。但新中国成立后,祖国大陆一直未有再版。一九九九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二十世纪中华法学文丛”将此书原竖排繁体改为横排简体,勘校出版。此书在大陆尘封五十年后得以重见读者,其学术价值能再次得到利用,实为学术界一项善举。但由于勘校一事耗时费力,细碎无比,加上打印排版的繁杂,该勘校本出现了一些漏印、错勘、别字等瑕疵。为了力求完美,何勤华教授近日征得出版社和原勘校者王健教授的同意,委托我对该书进行第二次勘校,并将之转列入他所主编的“中国近代法学译丛”之中,重新出版。希冀它的学术价值能因此得到更为充分的展示。

  书前有海牙国际永久法庭法官莫尔(John Bassett Moore)所作序。高度评价Smith教授的治学与做人。  


中国最早的检察专著——1911年《检察制度》

  本书乃京师法律学堂教习冈田朝太郎、松冈义正、小河滋次郎及志田钾太郎各以其所长费一月之光阴为法律学堂检察研究会诸京师地方以下各级推检官所作的讲演记录,“为研究检察制度者惟一无二之本”,亦可视之为中国设立检察制度之“立法理由书”。全书共分四编:第一编为冈田讲授之“刑事法与检察制度”,第二编为松冈讲授之“民事法与检察制度”,第三编为小河讲授之“行刑法与检察制度”,第四编为志田讲授之“检察制度与对外关系”。书末附有冈田、小河所作之毕业演说及冈田讲授之“识别法”。该书由时任京师地方审判厅民庭推事的郑言(旋任江苏高等审判厅厅丞)笔录,并作按语;蒋士宜编辑成书。原书内页为时任江苏巡抚的清末民初著名人物程德全题写的书名;次页有江宁杨年所书“法权活动之枢机”篆体七字。中国图书公司宣统三年(一九一一年)出版。


《国际私法》

  自唐至晚清从西方输入国际私法的理论和学说以前,中国古代却并从未产生过真正的国际私法学说。与我国现代的其他部门法理论一样,中国国际私法学的产生和发展,也是西方国际私法学传人中国的直接结果。

  西方国际私法的引人,始自19世纪90年代。从现有资料看,中国第一部系统的国际私法译著,是依据英国牛津大学民法学博士费利摩罗巴德(Robert Phillimore)所著《国际法评论》(Commentariesupon International Law)的第4卷《国际私法和礼节》译出的《各国交涉及便法论》(六卷本),该书由英人傅兰雅翻译,钱国祥校,由江南制造局出版发行。

  中国对西方国际私法的认识,虽然是从英美法开始的,但对中国国际私法真正产生过影响的,却是日本和德国(经由日本)的国际私法学说。而山田三良,则是其中最关键的人物之一。

  山田三良是日本国际私法学的先驱学者,国际私法学的集大成者。自1908年起受聘担任清政府修订法律馆顾问,并在京师法律学堂讲授国际私法和商法等课程。

  中国学者对山田三良国际私法理论的译介,最早开始于1905年。明治37年(1904年)4月,日本法政大学开办了专门面向中国留学生的速成法政教育,时任东京帝国大学教授的山田三良,也应聘成为其“国际私法”教员。首期94名中国速成法政专科学生,连同其后4期清国留学生法政速成科学员,不仅成为中国首批系统接受西方国际私法教育的幸运儿,而且也将山田三良的国际私法学说译成中文广泛传播。

  光绪31年(1905年),设于日本东京的湖北法政编辑社社员郭斌,将山田三良的口授讲义译出,并由湖北法政编辑社于光绪31年(190.5年)7月29日作为《法政粹编》第12种正式出版发行。

  几乎与郭斌翻译山田三良的国际私法著作同时,光绪31年(1905年)4月,刚从日本法政大学留学研习“政法”结束的曹履贞,因有感于国际私法对于“办外交者”之重要,将其授业恩师山田三良博士的讲义译成《国际私法》一书,作为《法政粹编》之第11种,由日本东京并木活版所于光绪31年(1905年)8月5日出版发行,该书同时参考了日本中村博士在早稻田大学的国际私法讲义,以及日本国际私法学者野泽和山口合著的《国际私法》中的观点。

  其后,傅疆也于光绪33年(1907年)编译了山田三良的国际私法讲义,由天津丙午社作为《法政讲义》第1集第19册出版发行,定名《国际私法》。

  上述三者,是目前所知中国学者对山田三良国际私法学说的最早译介,其特点有三:其一,均以山田三良在法政大学的口授讲义为依据进行译述。其二,在译述过程中,一般兼采当时日本其他国际私法名家的学说和观点。中国学者之所以不采用翻译而采用编译的形式,主要可能是为了避免版权纠纷问题。

  其后,中国学者也开始在中国国内出版并大量发行山田三良国际私法的译作。例如,曾依日本松本茂所著《警察读本》、西山市郎著《警察实务教程》和安东禾春所译《科学与犯罪之斗争》等著作,结合南京国民政府内政部首都警察厅的法令(1936年以前),以及首都警察实务状况,著成《警察实务纲要》一书的李悼,就曾经译成山田三良著《国际私法》一书,于辛亥年(1911年)5月16日由上海商务印书馆出版。该书后多次重印,截止1915年8月,就已经再版3次。


《行政法学方法论之变迁》

  本书是铃木义男的《行政法学方法论之变迁》,杉村章三郎的《行政机关的人格性》的合著本,均由陈汝德译,两文篇幅较短,合在一起出版于民国二十六年(一九三七年),作为北平大学法商学院研究室丛书,原书计104页。另一本是羽田智证的《日本行政法法理图解》,袁思永译,由杨度题名,清光绪三十年(1904)由日本东京翔鸾社印刷所印刷,全书二百二十四页。鉴于总论部分的学理性较各论为强,故选择前两编予以点校,而各论的目次则予以保留,这是需要读者见谅的!另外,考虑到图解的形式于阅读不方便,为条理清晰见,没有按照图解的形式再现。

    与一般的行政法著作不同的是,这三本书偏重于理论阐述,虽然成书的时间不同。以学理见长,反映行政法(学)发展的一个过程,这也是本书的价值所在。


《合伙股东责任之研究》

  本书刊行于民国二十五年,共由绪言以及六个篇章组成。

  在绪言中,本书的原作者阐述了调查并撰写该文的目的、意义和方法。作者认为,中国传统社会向来缺少规制社会经济关系的成文法律。近代以来,西风东渐,现代意义上的工商经营组织--公司的引进,改变了中国单丁以个人独资或"合伙"经营来组织社会经济的落后局面。特别是移植自西方的工商经济的基本大法--《中华民国民法》的颁行,极大冲击了中国固有的商业习惯,而中国传统社会的民间商业习惯不可能随着一部民法出现,瞬间自我调整,长久交易习惯巨大的惯性必将与刚刚出台的制定法产生了多方面的冲突。本书作者就是从一个侧面将这种冲突展现在我们面前的,这就是关于合伙股东的民事责任,其民法规定与商业习惯之间存在较大的分歧。而分歧的核心,就是《中华民国民法》第六百八一条关于股东的“连带责任”的条文。就 该条文,上海市商会等曾极力向政府呈请修正,以适应中国社会当时之商业习惯。


《英吉利法研究》

  民国时期诸多外国法学著作得以呈现于国人,除得益于著者的灵思,译者亦当功不可没。本书《英吉利法研究》于中华民国二十三年(一九三四年)由上海商务印书馆出版,为我国早期得以较为全面、系统地感知英美法之气息开出了一扇小小的窗口,自当对译者骆通书写一笔,亦以此为契机了知民国时期英美法理念得以传人中国之途径。

部分作者简介

《欧陆法律发达史》

  孟罗·斯密(Edmund Munroe Smith),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罗马法和比较法理学教授。
  姚梅镇
,1915年1月生,湖南益阳人。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在姚氏宗祠资助下,初中毕业后以优异成绩考入长沙湖南省立一中,1936年就读武汉大学法律系,1940年毕业。曾任国立商学院、武汉大学副教授。建国后,历任武汉大学副教授、教授、法律系副主任、国际法研究所副所长,中国国际法学会第二届理事,武汉市政协常委兼政法工作组副组长。专于国际经济法和国际投资法


《检察制度》

  冈田朝太郎(1868—1936年),1891年毕业于东京帝国大学法科大学法国法科,1894年被聘为东京帝国大学法科大学助教授,曾受日本政府派遣赴德法学习,1900年32岁时升任东京帝国大学教授。1906年被清政府以高薪聘请担任修订法律馆调查员,负责刑律的起草,同时在北京各法律学堂执教,讲授刑法等课程。

  松冈义正,1892 年毕业于东京帝国大学法科,曾获得法学士学位,并于1916 年被授予法学博士学位。在1906 年来华前,他任东京上诉法院推事。1906年被修律馆重金聘请为法律顾问。在和清政府签定的三年聘期里,他在法律学堂承担了民法总则、物权、债权、亲族法、相续法、民事诉讼法和破产法的讲授。他可能是在中国最早讲授民诉法的一个人。

  陈颐,1952年9月出生,江苏南京人,江苏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南京农业大学社会学专业首席兼职教授。


《国际私法》

  山田三良(1869—1965),出生于日本奈良县,明治29年(1896年)东京帝国大学法科毕业后继续在该大学研究院专攻“国际私法”。自1897年末至1901年,留学于德、法、英、美等国,1902年获得博士学位。早在东京帝国大学研究院求学期间,山田三良就公开发表了题为《反对(民法)第2条修正案之我见》的小册子(1897年),驳斥了排外主义者对于以本国人与外国人的平等为原则的民法第2条的修正案,从而名噪一时。同年,山田三良成为法典调查委员会委员穗积陈重旗下的助理起草秀员,协助穗积陈重负责事后于明治31年(1898年)以法第10号公布的《日本法例》的起草工作,并执笔写出了为向帝国议会提出该法案的《法例修正案理由书》。此外,他对于日本准国际私法法典《共通法》(大正7年法第39号)的制定,也扮演了“起主导作用”的角色,从而奠定了他在日本“国际私法”领域的领导基础。从明治34年(1901年)到昭和5年(1930年)退休为止,山田三良一直在东京帝国大学讲授国际私法、国际法和民法等课程,并于1921—1924年间任东京帝国大学法学院院长,1931—1936年任东京帝国大学校长。山田三良长期组织和主持以学术文化团体为中心广泛进行的社会活动,曾任日本国际法学会理事长(1941—1955)、日法会馆理事长(1946—1962)、学士会理事长(1937—1958),贵族院议员(1943—1946)、学士院院长(1948—1962)、著作权制度调查会会长(1953年)等职,在国际上还曾任常设仲裁法院法官。

  山田三良是日本国际私法学的先驱学者,国际私法学的集大成者。自1908年起受聘担任清政府修订法律馆顾问,并在京师法律学堂讲授国际私法和商法等课程。

  陈柳裕,男,1968年4月出生于浙江慈溪。杭州大学法学学士(1990年)、浙江大学法学硕士(2001年)、华东政法学院法学博士(2004年)曾供职于中共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行政法学方法论之变迁》

  杨成炬,法学博士,安徽定远人,现为安徽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法理学、立法学、公法理论的教学与研究;兼职律师,主要承担行政争议与建筑房地产领域的法律业务。曾就读于华东政法学院(现华东政法大学)获硕士(2001)、博士学位(2006)。


《合伙股东责任之研究》

  魏淑君,女 ,中共党员,武昌水果湖高级中学政治教师。1982年1月毕业于湖北大学(原武汉师范学院)政治教育系,大学本科学历,法学学士学位。中学政治高级教师,现任政治教研组组长。由于工作业绩突出,曾被湖北省教育委员会直属工会评为"先进工作者",被湖北省教育委员会,湖北省人事厅评为"湖北省优秀教师"。曾在报刊上发表多篇文章,如《中学时事政治教学浅谈》、《班主任如何从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等。


《英吉利法研究》

    宫本英雄(一八八八年一一九七三年),一九一五年二月毕业于京都帝国大学法科大学,同年三月通过司法官考试后出任司法官。一九一六年二月辞去司法官担任京都帝国大学法科大学讲师。一九一七年四月升任副教授。同年七月至一九二一年八月赴英、美留学。一九二一年十二月起担任京都帝国大学法学部教授,并主持首次开设的英美法讲座。一九二八年进一步担任民法讲座。一九三一年出任京都帝国大学法学部部长。一九三三年辞去教职,从事律师业务。一九四四年接受陆军的委托,出任缅甸政府的法律顾问。一九四六年转业,继续从事律师业务。一九四八年担任东京、大阪、神户特快列车营运公司专务,一九五五年出任该公司的董事。一九五二年获得京都大学法学博士。

    骆通(一八八三年一?),湖南人。一九一二年八月,任北京政府司法部刑事司司长,一九二六年一月,任国务院铨叙局局长,嗣任国民政府法典编纂委员会委员,上海法政学院教授。后在上海执行律师职务。同时,正如本著译者序中所言:“余从事法学,近三十年,偏尚英美主义,……尝于逊清季年,略述所闻,著有《英美法通论》,为日未久销行万有余本,足征吾道之不孤矣。”迄于今日,据笔者所查,骆通在著述方面之突出功绩乃是此辑著《英美法通论》,另一即为本书《英吉利法研究》之翻译。

  王素芬,女,法学博士,辽宁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社会法研究会理事,辽宁省法学会常务理事,沈阳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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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详情

《欧陆法律发达史》
作者:孟罗.斯密(作者);姚梅镇(译者);王健、刘洋(勘校)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ISBN:7562017689
出版时间:2003/11/1
开本:大32开
页数:452
定价:33.0

内容简介:
《欧陆法律发达史》系由作者孟罗·斯密的课堂讲稿整理而成,论述从日耳曼古代法律直至近代私法的发展历史,前后两千年,纵横十余国,内容包括古日耳曼法概观、罗马法与日耳曼法之沟通、欧陆法律分合之情形三部分。全书脉络清晰、体系完整,精辩和幽默的叙述风格,使读者徜徉在丰富的历史资料和层层相扣的学理分析之中。      

目录:

目次

小引

第二次勘校序言

编者弁言

莫氏序

导论

第一章 古日耳曼法概观

第一节 史实述要

第二节 经济情形与社会阶级

第三节 军事组织与政治组织

第四节 犯罪

第五节 侵权行为

第六节 法院组织与诉讼程序

第七节 法律行为之方式

第八节 亲属关系

第九节 动产物权

第十节 不动产物权

第十一节 契约

第十二节 古日耳曼法之精神

第二章 罗马法与日耳曼法之沟通

第十三节 日耳曼人与罗马人之关系

第十四节 罗马领域内所建日耳曼诸王国之概况

第十五节 东哥特人伦巴第人及勃艮第人之立法概观

第十六节 西哥特王国史实述要

第十七节 西哥特立法概观

第十八节 法兰克帝国史实述要

第十九节 法兰克帝国之经济情形与社会状况

第二十节 法兰克帝国法律发达之大概

第二十一节 法兰克帝国之成文法

第二十二节 法兰克帝国之法院组织与诉讼程序

第三章 欧陆法律分合之情形

第二十三节 史实述要

第二十四节 封建制度之基楚

第二十五节 法兰克帝国之封建领地制

第二十六节 全盛时代之封建制度

第二十七节 罗马帝国中之基督教会

第二十八节 法兰克帝国中之基督教会

第二十九节 中世后期之寺院法权与寺院法

第三十节 寺院法对于近代法律之影响

第三十一节 自治城市之勃兴

第三十二节 商法

第三十三节 地方法

第三十四节 中世后期法兰西之法律

第三十五节 中世后期西班牙之法律

第三十六节 中世后期意大利之法律

第三十七节 中世后期德意志之法律

第三十八节 中世后期对于不法之反动

第三十九节 罗马法之复兴与继受

第四十节 罗马法与意大利

第四十一节 罗马法与法兰西

第四十二节 罗马法与西班牙

第四十三节 罗马法与德意志及荷兰

第四十四节 罗马法与其他欧洲各国

参考资料与文献



《检察制度》
作者:(日)冈田朝太郎、松冈义正、小河滋次郎、志田钾太郎(口授);郑言(笔述);蒋士宜(编纂);陈颐(点校)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ISBN:7562022585
出版时间:2003/5/1
开本:32开
页数:267
定价:30.0

内容简介:
全书分为刑事法与检察制度、民事法与检察制度、行刑法与检察制度以及检察制度与对外关系等四编内容。

目录:

第一编刑事法与检察制度 

绪论

第一章刑事诉讼之方式与检察制度

第二章法国检察制度之沿革

本论

第一章检察厅之组织

第一节检察厅之配置

第二节检察官之定员、官等及俸给

第三节检察官之任免

第四节检察官之代理官及补佐员

第五节检察厅书记课

第二章检察厅之权限

第一节概论

第一款检察厅之事物管辖

第二款检察厅之职务管辖

第三款检察厅之土地管辖

第二节公诉之准备

第一款搜查处分

第二款预审

第三节公诉之提起

第一款公诉提起之定义

第二款提起之办法

第三款检察官有无起诉不起诉之自由

第四款起诉之效力

第四节公诉之实行

第一款第一审公判

第二款上诉通则

第三款控诉

第四款上告

第五款 非常上告

第六款抗告

第七款再审

第八款再诉

第九款大理院专管案件

第五节裁判之执行

第三章事务章程及监督

第一节事务章程

第二节检察官之监督

第二编 民事法与检察制度 

总论

第一章检察制度之发达及意义

第一节发达

第二节意义

第二章检事局之组织权限及纲目

第一节组织

第二节权限

第三节纲目

各论

第一章检事与民事诉讼

第一节共力

第二节人事诉讼

第一款婚姻事件

第二款 养子缘组事件

第三款 亲子关系事件

第四款 禁治产事件

第五款准禁治产事件

第六款 失踪事件

第三节破产诉讼

第四节诉讼上之救助

第二章检事与非讼事件

第一节共力

第二节民事非讼事件

第三节商事非讼事件

第三编行刑法与检察制度 

通论

第一章行刑之意义及其在刑事制度上 

之地位

第一节行刑之意义

第二节行刑与裁判须区别其所属

第三节行刑法令之规定

第四节行刑占刑事制度一要素之地位

第二章行刑之要件

第一节要件之种别

第二节实质的要件

第一款 判决

第二款确定判决

第一项上诉期间之经过

第二项上诉之取下

第三项上诉弃却之决定或判决

第四项 终审裁判所之判决确定

第五项 确定后之回复权利手段

第三节形式的要件

第三章不能行刑之理由

第一节概论

第二节事实的理由及法为的理由

第一款死亡

第二款不治之精神病

第三款恩赦

第四款 时效

各论

第一章死刑

第一节死刑存废问题

第二节执行与不得执行

第三节拘禁

第四节执行之任务及拒绝

第五节执行之实质的事项

第二章自由刑

第一节执行之机关

第二节行刑之大纲事项

第一款行刑之要旨

第二款监狱之种类

第三款监狱之监督及组织

第一项管辖之所属

第二项监督之方法

第三项掌管之官吏

第四款 收监之要件

第一项证明入狱之文书

第二项停止执行之种件

第三项停止与中止

第四项拒绝收监

第五款拘禁之方式

第六款检束之方法

第七款教养之事项

第一项作业

第二项教诲

第三项教育

第八款卫生之保障

第九款请愿及其他私权之保护

第三章 自由刑之利害

第一节概论

第二节防止滥用个人自由权利之利

第三节使人服从国家公共秩序之利

第四节过于偏信自由刑之害

第五节防止滥用自由刑之弊

第四章 附随于刑罚权之国家的保护任务

第一节保护任务之必要规定

第二节保护任务之扩张规定

第三节英国利用监视制度之成效

第四编检察制度与对外关系 

总论

第一章检察制度之沿革

第一节英美法派

第二节欧洲大陆法派

第二章各国检察厅之组织及权限

第一节组织

第二节职权

各论

第一章绪言

第二章治外法权

第一节名称

第二节沿革

第三节意义

第四节有治外法权之人及物

第一款人

第二款 物

第五节内容

第三章领事裁判权

第一节名称

第二节沿革

第三节意义

第四节内容

第四章混合裁判所

第一节名称

第二节沿革

第三节意义

第四节编制及权限

第一款土耳其

第二款埃及

第五章在内国适用外国法与在外国适用 

内国法

第一节国际私法

第二节国际刑法

第三节国际民事诉讼法

第四节国际刑事诉讼法

第五节国际破产法

第六章国际的诉讼共助及犯罪人引渡

第一节国际问之诉讼共助

第二节国际间之犯罪人引渡

第一款条约

第二款 犯罪人

第三款犯罪

第四款手续

附件

冈田毕业演说

小河毕业演说

识别法

附录

宪政编查馆奏核订《法院编制法》并 

另拟各项暂行章程折

《法院编制法(草案)》、《法院编制法》与 

日本《裁判所构成法》篇目对照表

《法院编制法》(节选)  



《国际私法》
作者:(日)山田三良 (作者);李倬 (译者);陈柳裕(点校)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ISBN:756202300X
出版时间:2003/5/1
开本:32开
页数:284
定价:30.0

内容简介:
民国时期,是中国近代法学的奠基时期。该时期,不仅出版了一批有份量的专著,如王世杰、钱端升著《比较宪法》、胡长清著《中国民法总论》、黄右昌著《罗马法与现代》、杨鸿烈著《中国法律发达史》、程树德著《九朝律考》、瞿同祖著《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等,也推出了约四百余种外国法学译著,如穗积陈重的《法律进化论》、孟罗•斯密的《欧陆法律发达史》等,它们是中.国近代法学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令人担忧的是,由于出版年代久远,这批译著日渐散失,即使少量保存下来,也因当时印刷水平低下、纸张质量粗劣等原因,破烂枯脆,很难为人所查阅。同时,这些作品一般也都作为馆藏书,只保存于全国少数几个大的图书馆,一般读者查阅出借也很困难。
   鉴于上述现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高瞻远瞩,关爱学术,策划并决定对民国时期(包括少量清末时期)的译著进行整理、筛选,以“中国近代法学译丛”的形式重新点校、勘校出版,以拯救民国时期法学遗产,满足学术界以及法律院校广大师生学习和研究的需要。
   本译丛主要整理点校、勘校出版民国时期国人翻译出版的外国经典法律名著。

目录:
绪论
 第一章 国际私法之性质
  第一节 国际私法之意义
  第二节 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之关系
  第三节 国际私法与实质法之关系
 第二章 国际私法之名称
 第三章 国际私法学之沿革
  第一节 法则区别说
  第二节 德国学派
  第三节 意法学派
  第四节 英美学派
 第四章 国际私法之沿革
  第一节 国内的立法之沿革
  第二节 国际的立法之沿革
 第五章 研究国际私法之方法及范围
  第一节 研究国际私法之方法
  第二节 国际私法研究之范围
第一编 国籍及国籍之抵触
 第一章 国籍之取得
  第一节 生来之国籍取得
  第二节 传来之国籍取得
 第二章 国籍之丧失
  第一节 国籍丧失之原因及制限
  第二节 国籍丧失之效果
 第三章 国籍之回复
  第一节 国籍回复之条件
  第二节 国籍回复之效力
 第四章 国籍之抵触
  第一节 国籍抵触之原因
 第五章 住所及住所之抵触
第二编 外国人之地位
 第一章 外国人地位之沿革
 第二章 外国人地位之现在
  第一节 公权
  第二节 私权
 第三章 外国法人之地位
  第一节 外国法人之意义
  第二节 外国法人之存在
  第三节 外国法人之权利
第三编 法律之抵触
 第一章 外国法之适用
  第一节 外国法适用之意义及性质
  第二节 外国法之证明
  第三节 外国法适用不当之判决得为上告之理由否
 第二章 外国法适用之制限
 第三章 反致法
第四编 国际民法
 第一章 总则篇
  第一节 能力
  第二节 禁治产及准禁治产
  第三节 失踪
 第二章 物权篇
  第一节 总论
  第二节 各论
 第三章 债权篇
  第一节 总论
  第二节 因法律行为发生之债权
  第三节 因不法行为及事务管理、不当利得所生之债权
  第四节 债权之效力
 第四章 亲族篇
  第一节 婚姻
  第二节 亲子
  第三节 扶养之义务
  第四节 后见及保佐
 第五章 相续篇
  第一节 相续
  第二节 遗言
点校后记


《行政法学方法论之变迁》
作者:(日)铃木义男 (作者);陈汝德 等 (译者);杨成炬 (点校)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ISBN:7562025746
出版时间:2004/7/1
开本:大32开
页数:240
定价:24.0

内容简介:
令人担忧的是,由于出版年代久远,这批译著日渐散失,即使少量保存下来,也因当时印刷水平低下、纸张质量粗劣等原因,破烂枯脆,很难为人所查阅。同时,这些作品一般也都作为馆藏书,只保存于全国少数几个大的图书馆,一般读者查阅出借也很困难。

鉴于上述现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高瞻远瞩,关爱学术,策划并决定对民国时期(包括少量清末时期)的译著进行整理、筛选,以“中国近代法学译丛”的形式重新点校、勘校出版,以拯救民国时期法学遗产,满足学术界以及法律院校广大师生学习和研究的需要。

主要整理点校、勘校出版民国(包括少量清末)时期国人翻译出版的外国经典法律名著。在点校、勘校过程中,对原作不作任何有损原意改动,仅作适当的技术性加工。


目录:
点校者导言
行政法学方法论之变迁/铃木义男著、陈汝德译
读《行政法学方法论之变迁》/陈汝德
行政机关的人格性/杉村章三郎著、陈汝德译
 第一节 行政机关人格性的问题
 第二节 机关人格说与机关人格否定说之主张的差异
 第三节 最近的学说对于机关人格说的态度和建议
 第四节 对于行政机关人格性的说明方法
日本行政法法理图解/羽田智证著、袁思永译
第一编 绪论
 第一章 行政法之定义
 第二章 行政法之渊源
第二编 总论
 第一章 行政
   第一节 行政行为
  第二节 人格
 第二章 行政组织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中央官制
  第三节 地方团体
  第四节 行政裁判
第三编 各论
 第一章 外务行政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外务机关
  第三节 外务行为
 第二章 军事行政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兵制
  第三节 兵役
  第四节 军事负担
 第三章 财务行政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资产
  第三节 收入
  第四节 会计
 第四章 内务行政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人事
  第三节 警察
  第四节 卫生
  第五节 经济
  第六节 教化
 第五章 司法行政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裁判所
  第三节 辩护士
  第四节 公证人
  第五节 司法行政事务


《合伙股东责任之研究》
作者:(日)土肥武雄 (作者);‎ 李培皋、叶致中 (译者);魏淑君(点校)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ISBN:7562025703
出版时间:2004/7/1
开本:大32开
页数:228
定价:25.0

内容简介:
本书由序言及六篇组成。其中没有大篇幅的法理论述,更像一篇关于民国民法颁布后社会上对于民法上关于合伙人墩外民事责任规定的修改建议实录。

目录:
绪言
第一章 总说
第二章 合伙中股东之责任
 第一节 危险分担与报偿责任
 第二节 股东责任的内容
 第三节 关于执行业务的股东责任
 [附录] 关于合伙债务的判例
第三章 退伙
 第一节 退伙声明之流弊
 第二节 退伙之法律关系
 [附录] 关于退伙的判例
第四章 分担无限公司章程之增设及反对论
 第一节 增设分担无限公司章程之必要
 第二节 分担无限公司草案内容
 第三节 分担无限公司的反对论
第五章 商业登记制度
 第一节 对商业登记制度的要求
 第二节 商业登记制度之可否
第六章 结论


《英吉利法研究》
作者:(日)宫本英雄;骆通 (译者);王素芬(勘校)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ISBN:7562025541
出版时间:2004/4/1
开本:32开
页数:324
定价:28.0

内容简介:
本书由判例法基本理论(包括判例法发达过程、英美法源、英国法继受罗马法之性质)和具体法律制度构成。这些具体法律制度主要集中在民事法方面,包括动产之取得、契约之成立、损害赔偿等内容。

目录:
第一章 判例法概论
 一、总论
 二、判例法之实际
 三、判例法上判例之意义
 四、判例法上判例之性质
 五、判例羁束力之根据  
 六、判例之范围及适用
 七、结论
第二章 判例法发达之一过程 (关于妨害营业之英法法理)
 一、总论
 二、由身份权侵害之法理入于债权侵害之法理之推论
 三、由侵害债权之法理入于妨害营业之法理
 四、营业妨害之不法行为之确立
第三章 由法之解析以见英美法源
 一、绪言
 二、法源之意义及英法之构成
 三、普通法
 四、衡平法
 五、结论
第四章 英国继受罗马法之性质
 弁言
 一、英与罗马法之关系之发端
 二、盎格鲁撒克逊之侵入与罗马法
 三、基督教之普及与罗马法
 四、盎格鲁撒克逊时代之立法与罗马法
 五、波罗尼亚法学者与英国
 六、衡平法与罗马法
 七、宗教法院及海事法院与罗马法
 八、十五世纪罗马法研究之衰微
 九、十六世纪罗马法研究之复兴
 十、十七世纪衡平法之胜利及罗马尼斯德之辈出
 十一、十八世纪英法之发达与罗马法之影响
 十二、十九世纪罗马法之研究
 十三、结论
第五章 动产即时取得之一班
 一、本论之范围
 二、即时取得之一般沿革
 三、即时取得之目的物
 四、善意及有偿之要件
 五、公共市场
 六、盗品之回复
 七、结论
第六章 契约之成立
 一、绪言
 二、申请
 三、承诺
 四、结论
第七章 未成年人之契约能力  
 一、有效契约
 二、可撤销之契约
第八章 卖主之停止引授权
 一、总说
 二、引授停止权之观念沿革及理由  
 三、引授停止权之发生要件
 四、 引授停止权之行使及效力
 五、引授停止权之消灭
第九章 灾祸条例、生命权侵害之损害赔偿
 一、总论一因英国普通法之actio personalis之法则与生命权侵害之损害赔偿一一千八百四十六年之灾祸条例制定之沿革
 二、普通法不认生命侵害权之不法行为并间接损害赔偿之法理=不认生命权侵害之不法行为之理由:不认间接损害赔偿之理由(无权利说一违法说一犯罪吸收说一评价说)
 三、灾祸条例之内容=损害赔偿请求权之主体、性质,损害赔偿请求权之发生一(过失责任因果关系论)一损害赔偿之范围一(普通法损害赔偿之分类一名义及实质~通常及特别补偿及惩罚一灾祸条例认实质财产上之损害赔偿)一赔偿范围之消灭(损得相杀关于保险金之特别法)
 四、结论一灾祸条例与日本民法之比较批评一日本民法认生命权侵害之不法行为耶一日民第七一一条认无过失责任耶一该条以权利侵害为要件耶一灾祸条例所定特别之要件
附录
 第一章 劳动组合及劳动争议之法律
   一、普通法之法理及其缺陷
   二、一千八百七十一年之劳动组合法
   三、一千九百一十三年之劳动法
   四、劳动组合之诉讼法上地位
   五、一千九百O六年之劳动争议法
 第二章 美国之裁判制度
   一、殖民地时代之法律及裁判
   二、合众国法院
   三、各州法院
   四、美国裁判制度之特征
   五、法官之任免及任期
   六、法官之民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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