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通鉴纪事本末》(全10册),由浙江大学中文系博导张兴武主持点校,为全国高校古籍整理研究工作委员会直接资助项目。全书凡一百一十卷,前八十九卷为清末甘肃武威著名学者李铭汉纂辑,后二十一卷为李氏次子李于锴完成。此书以清代毕沅的《续资治通鉴》为基本依据,改原书的编年体为纪事本末体,按历史事件重新标立卷目并编辑史料,详细叙述了宋、辽、金、元四代的历史,是《资治通鉴》系列史籍和纪事本末体史籍中不可忽略的一部重要著作。原价360元,现团购价119元包邮!
★ 32开平装,甘肃人民出版社出版
★ 浙江大学中文系博导张兴武主持点校。在标点符号的使用上,主要参考了中华书局出版的各种同类史籍;依据点校本续通鉴以及其他相关史籍对本书进行核校
★ 本套书上承司马光《资治通鉴》,所载历史从宋太祖建隆元年(公元960年)开始,下至元顺帝二十八年(公元1341年)结束,前后近四百年
★ 为全国高校古籍整理研究工作委员会直接资助项目,是国內古籍整理和古籍出版方面的一些引人注目的重要成果
续通鉴纪事本未(以下简称本未)一百一十卷,其八十九卷以前为清人李铭汉所辑,九十卷至末卷为铭汉次子于锴所续辑。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有木刻本印行,其卷首标有「光绪癸卯开雕丙午夏仲竣工 武威李氏藏板」字样,此乃本末迄今所存之唯一传本。
李氏本末基本依据清毕沅续资治通鉴(以下简称续通鉴)辑录编纂而成,其体例、作法又略同于宋袁枢通鉴纪事本末。前人称此书「义例谨严,条贯备具,视陈邦瞻、冯琦书为通核」[一]。或云「不得李氏之书,使家喻户晓,于据撰通史之资料,不无缺憾」[二]。若以宋、辽、金、元四代历史之研究而言,本末一书之史料价值,实可与毕沅之书相伯仲;就通鉴系列史籍而论,李氏本末实乃袁氏通鉴纪事本未之后续也。袁、毕二书流传既广,李氏本末却久被冷落。究其缘由,盖因本末板印册数既鲜,且多毁散之故也。今略事校订、标点以刊行,供读者阅读参考。
李铭汉(1809—1891)清朝道光年间著名学者。字云章,武威人。李铭汉学识渊博,经史之外,旁及天文、算术、舆地、军事、农业。尤其精于训诂学,著有《尔雅声类》四卷,《续通鉴纪事本末》一百一十卷(九十卷以后为其子李于锴所续),于光绪三十二年(1806)年刊行。
李于锴,字叔坚,甘肃武威人,近代史学家和文学家,著名学者李铭汉之子,曾参与起草公车上书。
张兴武,1962年6月出生于甘肃会宁,杭州师范大学古代文学与文献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古典文献学硕士点负责人,古代文学硕士点唐宋文学方向带头人,浙江省高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浙江大学中国古代文学专业博士生导师。
續通鑑紀事本未(以下簡稱本未)一百一十卷,其八十九卷以前為清人李銘漢所輯,九十卷至末卷為銘漢次子于鍇所續輯。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有木刻本印行,其卷首標有「光緒癸卯開雕 丙午夏仲竣工 武威李氏藏板」字樣,此乃本末迄今所存之唯一傳本。
李氏本末基本依據清畢沅續資治通鑑(以下簡稱續通鑑)輯錄編纂而成,其體例、作法又略同於宋袁樞通鑑紀事本末。前人稱此書「義例謹嚴,條貫備具,視陳邦瞻、馮琦書為通覈」[一]。或云「不得李氏之書,使家喻户曉,於據撰通史之資料,不無缺憾」[二]。若以宋、遼、金、元四代歷史之研究而言,本末一書之史料價值,實可與畢沅之書相伯仲;就通鑑系列史籍而論,李氏本末實乃袁氏通鑑紀事本未之後續也。袁、畢二書流傳既廣,李氏本末却久被冷落。究其緣由,蓋因本末板印册數既鮮,且多毁散之故也。今略事校訂、標點以刊行,供讀者閱讀參考。
此次校點所依據之版本即李氏之木刻本,校點細則如下:
一、標點及分段
對本末進行標點是本次整理工作中最重要的環節之一。添加標點之后,全書仍將用繁體字竖行排印。為此,我們在標點符號的使用上,主要參考了中華書局出版的各種同類史籍。引文第一層用單引號(「」),第二層用雙引號(『』)。本書標點過程中最不容易把握的是專有名詞的句讀判斷,現就此點稍加說明。
(一)凡人名、朝代名、年號、廟號、諡號、尊號、爵名等一律加專名號。如「李元昊」、「委格寧令」、「南唐」、「太平興國」、「穆宗」、「英武聖文神德皇帝」、「聖祖上靈高道九天司伞保生天尊大帝」、「違伞侯」等。對有些不易判断的專用名,則經過反復核對確認后再行標點。如本末卷二八上夏元昊拒伞有「咩迷氏,生成遇;訛藏屈懷氏,生成嵬」一句,中華書局點校本續通鑑卷三八標點為「咩迷氏生成遇、訛藏;屈懷氏生成嵬」。及檢李燾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一一五景祐元年十月「元昊復立額藏渠懷氏為烏尼」之記載,知「額藏渠懷」(即「訛藏屈懷」之異譯)乃完整姓氏,確鑿無誤。再如本未卷二八下夏元昊拒命「後複納瑪尹克皆山女,營天都山居之」一句,點校本續通鑑卷四九標點為「後複納瑪尹克,皆山女,營天都山居之」。經反復確認,「瑪尹克皆山」乃一完整姓氏,不宜點斷。
凡姓名與爵名相連者,我們分别在姓名與爵名下加標專名號,如「儀國公韓忠彦」、「沂國公鄭紳」等;而「遼主气「西夏王」、「宋帝」之類,實屬泛稱,故於「主」、「王」、「帝」等字下不加專名號。
(二)對軍、路、府、州、縣、寨、河等專用地名,一律加專名號。如「京師」、「昌化軍」、「大名府」、「慶州」、「廣西路」、「鄢陵縣」、「栲栳寨」、「汴河」等。凡河指黄河、江指長江者,也加專名號。地名標點中最容易出現的失誤是將有行政隸屬關系的兩個地方名並列。如本未卷二八下夏元昊拒命「元昊陷金明承平、塞門、安遠、栲栳寨」,點校本續通鑑卷四四標點為「元昊陷全明、承平、塞門、安遠、栲栳寨」,金明乃縣名,所屬有承平、塞門、安遠、栲栳寨,所以不可在全明與承平之間加頓號。另外,對地名本身的判斷也容易發生失誤,如本末卷二八下夏元昊拒命有「即並兵北取細腰、葫蘆衆泉為堡鄣」一句,點校本續通鑑卷四五標點為「即並兵北取細腰葫蘆泉為堡鄣」,實則細腰、葫蘆為兩處泉名。類似的問題多出現在少數民族地名中。
(三)書名及歌舞名稱,一律加標書名號。如導河形勝書、武功之舞等。一般來說,書名及歌舞名並不難識别,但有時也會出現不易判斷的情况,如本未卷六六上金主亮南侵有「璘當自著書,號兵要,大略謂……」一句,點校本續通鑑卷一三一標點為「璘嘗自著書,號兵要大略」,參宋史及建炎以來繫年要绿等書所載,吴璘所著書名為兵要,故據以標點。
(四)分段及段内空格。本末原書各卷,凡遇年號變更時即提行,頂格排印,另為一段。每段之中又依事分為若干小段,之間空一格。此次標點,我們謹遵原書體例,僅於每段首行低兩字排印,段内空格仍舊不變。
二、校 訂
對本末的校訂,步驟與任務,王要有兩點:其一是依據點校本續通鑑對本末進行核校;其二是根據中華書局點校本宋史、遼史、金史、元史和李燾續資治通鑑長編、秦缃業等資治通鑑長編拾補、李心傳建炎以來繫年要錄、徐夢莘三朝北盟會編及大金弔伐錄等相關史籍,封續通鑑中為本未所錄之文字與史實重新核校。在校訂過程中,我們對已發現的問題作了如下處理:
(一)校改訛誤。凡校出訛字,即於原文中直接改正,並在已改正字的下方加注釋序號,然後於卷末校勘記中予以說明。如卷六平江南於乾德元年二月記「高繼冲自以年幼未能民事」,「能」字蓋襲續通鑑卷三而訛,今改為「高繼冲自以午幼未知[一]民事」。卷末校勘記[一]云:「知」原作「能」,誤;今據長編卷四改。又如卷十二西夏叛服於太平興國三年夏五月壬寅記「定難節度使李克叡卒」,「克」字蓋襲續通鑑卷九而訛,今改為「定難節度使李光叡[一]卒」。卷末校勘記[一]云:「光」原作「克」。宋史卷四八五外國傳。夏國上:克睿,初名光睿,避太宗諱,改「光」為「克」。
(二)校補脱漏。凡校出脱漏,即在原文中直接補入,並於所補字(或段)下加注釋序號,然後於卷末校勘記中予以說明。如卷八北宋治河於熙寧十年七月記「乙丑,遂大決於澶州曹邨,澶州北流斷绝」。「北流」前原脱一「言」字,續通鑑校點本卷七二於此亦未加校補,今據長編卷二八三補。又如卷八一蒙古連兵於嘉熙四年四月記「甲辰,監察御史王萬除大理少卿,以嘗論史嵩之故也」下,原脱「秋,七月,甲子……富户淪落,十室」一段五十六字,今據續通鑑卷一七○補。
(三)衍文處理。凡校出衍文,即行删除,并加注釋序號,然後於卷未校勘記中予以說明。如卷一七太宗致治於淳化元年夏四月載:「已丑,左司諫王禹偁上言『請自今羣官詣宰相及樞密[二]使並須朝罷於都堂請見……』」卷未校勘記[二]云:「樞密」下原衍一「院」字,今據長編卷三二删。又如卷三五上王安石變法於熙寧三年七月載:「壬辰,樞密[一○]使吕公弼罷」。卷未校勘記[一○]云:原作「樞密副使」,「副」字乃衍出,據長編卷二一三删。
(四)改正顛倒。凡校出文字顛倒者,即於原文中直接改正;除改正明確無疑者外,一般均於改正處加注釋序號,並於卷末校勘記中予以說明。如卷一七太宗致治於淳化二年十月有云「又飛白書『玉堂之署』四大字,令中書召易簡付榜之於廳額气「付榜之」三字乃顛倒,應為「令中書召易簡付之,榜於廳額」。今據長編卷三二改,並於卷末校勘記[四]中說明之。又如卷七○隆興和議於乾道元年冬十月記「有右武大夫魏仲昌獨曰者……」。「獨曰者」三字乃顛倒,應為「有右武大夫魏仲昌者,獨曰……」。今據校點本續通鑑卷一三九校改,並於卷末校勘記[七]中說明之。
(五)校訂重復文字。凡校出重復文字,一律不作删改,僅於重復文字下加注釋序號,然後於卷末校勘記中予以說明。如卷八北宋治河於元豐元年四月載:「初議塞河也,……詔可。」該段文字與熙寧十年十二月甲申所記「初,河決曹邨……從之」一段重復,本未乃沿襲續通鑑之文,今不作删改,僅於卷末校勘記[六]中說明之。
(六)校訂省略。本末於記事文字中對續通鑑及有關史籍之記載或有省略,遂造成文意不清。校訂過程中發現此類問題,一律不作改動,僅於相關處加注釋序號,並在卷未校勘記中說明之。如卷八北宋治河於熙寧七年秋九月載:「大名府文彦博言:『河溢壞民田,願蠲租税。』從之。」續通鑑卷一七原载「河溢壞民田,多者六十邨,户至萬七千;少者九卸,户至四千六百;願蠲租税。一本未於此轉抄省略,今仍舊不改,僅於卷未校勘記[二]引證說明。又如卷二八下夏元昊拒命於慶曆三年(遼重熙十二年)四月載:「乙巳,先是,以樞密使召夏竦於蔡州,臺諫交章論:『竦在陝西……為賊所輕如此。』」續通鑑卷四五原载:「乙巳,以樞密副使、吏部侍郎杜衍充樞密使,宣徽南院使、忠武節度使夏竦赴本鎮。一其後詳記此前臺諫諫帝罷竦之論,本未於此轉抄省略失當,致使文意模糊。今仍舊不改,僅於卷末校勘記[二九]簡述之。
(七)校訂史實。凡本未所载史實有誤,或與其它史籍所载互異者,校訂過程中於相關處加注釋序號,並於卷未校勘記中徵引簡述。如卷六平江南於乾德二年冬十二月記:「南唐主酷信浮屠法……由是不復以治國守邊為意。」今按:李煜崇佛事實不在乾德二年。馬令南唐書卷五於開寶三年記云:「(煜)伞境内崇修佛寺,又於禁中廣署僧尼精舍,……國主與后頂僧伽帽……」此所謂「后」者,乃小周后也。昭惠后(即大周后)殂於乾德二年十一月,李煜為之哀毁骨立;後此四年,即開寶元年,李煜復納昭惠之妹為后,其侈靡、崇佛諸端蓋肇於此。木本於此沿襲續通鑑,實則有誤。今於卷未校勘記[一]中徵引說明之。又如卷八北宋治河於大中祥符五年正月戊戌李垂上言中稱:「曹公所開運渠,東五十里,引河水,正北稍東十里……」「五十里」,長編卷七七作「一十里」,續通鑑卷三○復作「五十里」;宋史卷九一載李垂上導河形勝書一事於大中祥符八年,且詳錄其言,於此句則云「五里」,未詳孰是,僅於卷末校勘記[一]中略加說明。
此次校點過程中,對本未抄錄續通鑑之文字中,已經中華書局校點本續通鑑校出之訛誤、遺漏、衍文、顛倒、重復等處,我們均作了重新核校,並在校勘記中作了相應的注釋,謹此說明。
劉正平、朱紅霞、尚斌三位研究生也參加了遼及西夏史部分的校點工作;本書付印前,張文軒、甄繼祥兩位先生對清樣作了審訂,提出了不少寶貴意見。謹此說明。
雖然我們在校點過程中不敢有絲毫懈怠,並努力避免失誤,但終究因時間倉促,所參考的書籍也不够廣泛,錯誤之處在所難免,祈請專家學者批評指正。
張興武
二○○四年十二月於杭州
《续通鑑纪事本末(共10册)》
作者:(清)李铭汉(编撰) ,张兴武(校对)
出版社:甘肃人民出版社
ISBN:9787226031421
出版时间:2005年8月
开本:32开
页数:全10册
定价:360.0
目录:
《续通鉴纪事本末·第一册》
《续通鉴纪事本末·第二册》
《续通鉴纪事本末·第三册》
《续通鉴纪事本末·第四册》
《续通鉴纪事本末·第五册》
《续通鉴纪事本末·第六册》
《续通鉴纪事本末·第七册》
《续通鉴纪事本末·第八册》
《续通鉴纪事本末·第九册》
《续通鉴纪事本末·第十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