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法制研究史料通鉴》全11卷,16开精装,重达50斤。荟萃1949-1965年间新中国法制发展的全面资料,深度揭示了新中国法制发展的内在规律与历史经验教训。
本套书选编与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期法制建设领域的珍贵文件、深刻文章及权威著述。它不仅涵盖了核心的法律法规文本,还广泛搜集了能够深刻揭示法制变革背后故事的重大事件背景资料,以全方位、多层次地展现新中国法制发展的脉络与全貌。
★16开精装,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本书共分11卷,包括:军管法制篇、镇反肃反法制篇、民主建设法制篇、经济法制篇、农业法制篇、工业法制篇、民主法制篇、商业法制篇、文化教育法制篇、外交法制篇、综合篇
★内容覆盖广泛,从法律法规到重大事件背景,一应俱全,为研究者提供了丰富的素材与视角
★所收录文件、文章及著述均经过精心挑选,确保其来源可靠、内容权*,为学术研究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无论是对于学术研究、政策制定还是法制教育,本丛书都具有极高的参考价值与收藏意义,值得每一位相关领域的工作者与爱好者深入研读
一
新中国的诞生,是人类上个世纪最伟大的历史事件之一。随着国民党政权及其军队向台湾溃败,国民党一党专制和蒋介石独栽统治终于无可奈何地在中国大陆终结。中国共产党在人民的支持下,经过二十多年坚持不懈、艰苦卓绝的武装斗争,从1949年开始,走上执政的舞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存续至今五十多年间,历经沧桑,其法制伴随政治、经济的变化演进,大体上可划分三个大的发展阶段。
从1949年建国到1965年,是新中国法制发展的第一阶段,也可以说是新中国法制发展的初创阶段。这一阶段法制发展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学习、继受前苏联等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经验,结合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实践,围绕现实政治需要,创制新中国社会主义的法制体系。
新中国法制发展的第二阶段,即 1966年至 1977年出现的文化大革命阶段,也是被人们称为十年动乱的阶段。这一时期在极左的思维桎梏下,原有的法制被全盘否定,取而代之的是围绕所谓的“公安六条”展开的“新法制”、“新规矩”。
拨乱反正以后至今,亦即1978年以来,新中国法制不仅恢复第一阶段创建的法制体系,而且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参照、借鉴先进文明发达国家的法制成果,不断进行自我调整完善,建立起新世纪怕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在改革开放的历史大潮中,充分发挥其维持社会秩序促进经济、政治和社会全面进步的功能。这一阶段,是为新中国法制变化演进的第三阶段。
本通鉴第一步只收集、整理新中国法制演进第一阶段的史料。一俟条件成熟,本通鉴再收补第二、第三阶段的史料。
二
建国之初,中国共产党、中央人民政府明确表示废除国民党旧法统,代之以新型的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的新法制。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进行新中国的法制建设,既不能移植英美德法日等资本主义的法律体系,也不能完全照搬苏联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而是确定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建立以工人阶级为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全新法制体系。
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建国指导思想的确定,不仅体现于新中国的政策制定和立法,也始终贯彻在政策和法律的实施过程。因此,回顾和反思 1949年至1965年间新中国的法制建设,既不可脱离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对国家法制的总体规范,也不能将其对法制发展的具体指导和具体实践割裂。
勿庸质疑,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对新中国法制的指导,决不只是教条和刻板的公式,而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活的灵魂,它提倡和鼓励人们以新中国法制演进发展具体史实进行分析研究,在把握法制指导思想的同时,还必须结合实践创制新的法制体系。
必须指出,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决不只是最高领导人毛泽东个人的思想言论。拨乱反正以后,明确毛泽东思想是中国共产党集体领导思想的结晶,已经在党内外形成共识,为世人所接受。在关注最高领袖治国思想的同时关注其他国家领导人的治国言行,尤其是对照不同甚至对立意见,客观地分析,公正地评判,于正确把握新中国法制的演进发展规律,总结经验教训和得失,以资全面借鉴,有百利而无一害。
当然,任何治国法制指导思想的分析评判都离不开客观的历史背景。在这些背景中,民族文化传统和现实政治需要,都直接或间接地反映到党和国家决策和领导之中,对治国法制指导思想的演变有不可磨灭的影响。正因为如此,本通鉴在尽可能广收直接资料的同时,也尽可能地收录相关背景资料,这些背景资料包括镇反及清匪反霸的典型案例,土地改革后农村社会变化的事例,婚姻解放带来的妇女地位变革等评论等,以期全面、客观地和形象地反映历史的原貌,为警示和启迪后人来者奠定基础。
三
我们坚持与旧法统决裂的法制原则,从建国开始,新中国法制建设即从思想上批判旧法统,从立法上摒弃民国旧法,从组织上改造旧司法。
按照1949年2月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规定,新中国人民的法律渊源除立法机关正式制定颁行的新法律、新法令外,党和国家的治国纲领、命令、条例、决议、指示等,也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事实上,从1949年建国直到1965年,在国家管理的实际操作中,具有国法性质、起着法律作用的规范,大多以党和国家的文件表现出来。其中,毛泽东主席等共和国领袖们关于治国的方方面面的指示,又占有突出的地位。
由此构成新中国早期法的渊源的一大特点— 执政党文件直接成为法律。例如,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中,毛泽东主席关于对反革命分子适用死缓的指示所提出的政策,对死缓的具体执行,就起着最高效力的法律作用。而在建国初期,针对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的各种冒进举措,毛泽东主席发出不要四面出击的告诫,很快得到全国各级党政机关的贯彻执行。1954 年宪法和一系列法律颁布后,毛泽东主席和中共其他领导人关于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指示,使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秩序逐渐形成。
纵观1949年到1965年新中国法制演进轨迹,有一个趋势强烈地呈现出来。这就是新中国的法律形式变化,与形势变化以及党和国家领导人实用理性的治国思想的变化,密不可分,息息相关。可以说党和国家领导人随形势变化而产生的治国思想的变化,直接决定着新中国法律形式的组合。
建国之初,由于要巩固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权,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党政联名颁行的指示及时地处理各种问题,调节着各种社会关系,推动了新中国各法律条例的贯彻。到1954年,治国的第一部宪法和相应的法律体系建立,党的文件多涉及党务,而国家的政策文件多涉及政务。1957年反右开始,涉及治国和一般管理的党的文件和指示单独下发的情况日益增多。1958年大跃进以后,单独以党的名义而不再采取与国务院联合发文的治国指示,不仅涉及一般国家和社会的政治层面,也深入到农业、工业、文化教育、科技卫生等各个领域。为了对付1960年的经济困难,党中央加大了直接调控的力度,党的指示、命令等扩大到治安和司法方面。1962年虽有拨乱反正,但随着四清运动的展开,党的主要领导人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指导思想也左右到国家的法制建设中。1964年到1965年,国家的各种立法明显减少,党的主要领导人的指示、批示愈加频繁地体现于社会实际生活之中,有着广泛的规范作用。
由以上大势决定,新中国法制的史实资料中突出地存留于党的文件及其主要领导人的具体治国指示、命令之中。这些指示、命令或其他形式的党的文件,承载着新中国法制的演进和变化的方方面面,反映着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史实,充分体现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在新中国法制建设上的创新和种种努力。因此,本通鉴的出版,有助于人们研究分析新中国法制演进的经验教训,正确评价其成败得失,以促进新中国法制的不断完善和文明改进。为人们研究借鉴新中国法制的经验教训和成败得失及其动因,提供了第一手原始史料。
四
同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一样,法制的演进都不仅仅体现于抽象、精炼的法律条文。一般来说,制定法律、法规是为了规范社会生活,所以法律、法规的条文总是会通过贯彻执行和遵守而反映于社会实际生活之中。
新中国成立的初创阶段,除了指导思想、法律形式或法律渊源在废除旧法统的原则下同一切旧法划清界限外,全社会各个方面贯彻执行宪法和法律的方式,也具有个性。
一方面,中国共产党执政吸收、继承放手发动群众实现政治目标的有益政治经验,并在新中国法制贯彻中发扬光大。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执政又允许、鼓励和支持地方党政机关和各地群众,在贯彻法律、法规、法令、指示和命令时,因地制宜且探索创新,制定各种有效的规范。
通过群众运动贯彻法制于社会实际生活之中,支持、鼓励地方党政机关和群众因地制宜并探索创新,使得新中国法制丰富多彩,特色突出。因此,本通鉴在收集整理法律、法规、法令、指示和命令的同时,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方贯彻法制的实际,亦收集整理了相当的有关新法制贯彻运动史料。
如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贯彻新婚姻法和民主改革等重大事件,本通鉴就不仅是收录整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还整理收录了反映、记载这些重大事件的经验总结和群众议论以及评论。此外,与以上贯彻法制重大事件紧密相关的典型案例,本通鉴亦有整理收录。这些经验总结、群众议论、时事评论和案例,对全面研究新中国法制演进的史实,科学探索新中国法制发展规律,正确了解新中国法制发展得失,促进今后新中国法制的健康发展和文明进步,极有裨益。
五
“以史鉴,可以知兴替”。而唯有史料全面、系统、原始、客观真实且典型,才能为后人正确认识和评价前人的得失,从中吸取经验教训以取长补短,更加理智地继往开来、发扬光大,提供科学的基础。
因此,本通鉴的收集整理与出版,而只是本着以上精神和原则,以科学研究为唯一目的,旨在推动学术界对新中国法制演进研究的深入开展。
张培田
2003年8月于干杨树
一、本丛书主要选编、整理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期(19491965)有关法制建设的文件、文章和著述。选编不仅是法律法规,也收集整理能够反映法制变革的重大事件的背景资料。所有原始资料一般不作任何有损原意的改动,仅作适当的技术性分类。
二、原资料所用繁体、异体字,大部按照现行惯例改为简体字和正体字,少部分尊重原行文习惯,未加改动。改动的如按文意将“椿”改为“桩”;
“覆”改作“复”;“画”改作“划”;“末”改作“么”;“抹煞”改为“抹杀”;
“材”改作“才”;“楚”改作“处”;等等。
三、原资料竖排者,一律按现行惯例改横排。原资料“如左”、“如右”之类用语,相应改为“如上”、“如下”;或改作“如前”、“如后”。
四、为保原文原貌,个别未加标点符号的文章,收编时不加标点;但其他原文无标点或标点使用不规范者,收编时按现行规范标点。
五、原文数字不统一的地方,一般在收编时进行统一;但个别引文数字不统一的,按原文原貌保留。
六、资料中原文形式属于权威性文件的,按照原格式收编。
七、反映新中国法制发展重大事件,保持当时记载、评论原貌;对当时错误定性而现在已经平反纠正的,一般不加注说明。
八、本丛书文献资料均为已公开发表的史料,主要收集自国内图书馆、档案馆等;除特别注明外,一般不再列出处。
九、本丛书以类编排,归类以下,按时间顺序汇集。
《新中国法制研究史料通鉴(全十一卷)》
作者:本书编写组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ISBN:7562025169
出版时间:2003/9/1
开本:16开
页数:13854
定价:1800
目录:
第一卷 军管法制篇
第二卷 镇反肃反法制篇
第三卷 民主建设法制篇
第四卷 经济法制篇
第五卷 农业法制篇
第六卷 工业法制篇
第七卷 民政法制篇
第八卷 商业法制篇
第九卷 文化教育法制篇
第十卷 外交法制篇
第十一卷 綜合篇